梁柏台(1899年~1935年),一名殿栋,谱名佑民,字越庐、月庐、苏生,号鹤朋、梯云,浙江
新昌人。中国近代无产阶级革命家,
中国共产党早期优秀党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重要领导人,人民政权第一位司法部长、检察长、中国劳动改造教育感化制度的创始人,第一部红色宪法起草人,被誉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是
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的先驱。
人物生平
早年经历
1899年9月,梁柏台生于浙江省
新昌县,曾先后入当地双溪学堂、龙山学堂和知新学校读书。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预科,在校期间,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五四”爱国运动,参与组织浙一师学生“全国书报贩卖团”,推销各地新书刊,积极传播新思想。广泛阅读新书报刊,树立了“鼓吹新思想,以改造社会、革新人生观为唯一的目的”的信念。1920年冬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成为中国最早的青年团员之一。1921年,梁柏台和
刘少奇、
任弼时、
肖劲光等人先后赴
苏联,1922年进入
莫斯科东方大学,同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苏联工作
1924年,被分配到
海参崴工作,先后担任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及主席团成员、中共崴埠支部书记等职,并兼党校课程。1927年底,调任伯力远东华工指导员,负责远东的华工工作和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后被派往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同时任远东教务部编译局编译,翻译了《联共党纲和党章》、《列宁主义入门》等书册。梁柏台在
远东地区的辛勤工作,打下了“远东的工作基础”。
回国革命
1931年春,专程去
莫斯科,向共产国际东方部请求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5月,梁柏台秘密回国参加国内革命斗争,7月,到达闽西苏区,暂留闽西苏区工作。9月随
刘伯坚到达
中央革命根据地。同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梁柏台出席大会,当选大会主席团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大会通过了梁柏台参与起草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会前后,梁柏台还参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
以
毛泽东为主席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台一直从事临时政府的司法工作。他和
何叔衡等一起,开展了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先后历任临时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内务部副部长和代理部长、临时最高法院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司法人民委员等职。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短短两年多时间里,梁柏台组织制定了《革命法庭条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看守所章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10多个法律法规,建立起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此外,梁柏台还先后担任过《
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职。1933年6月,被指定为第二次全苏代表大会准备委员会成员和重要文件起草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有关大会的重要文件,亲笔修改了《宪法大纲》、《婚姻法》和《组织法》等重要法规。7月,根据人民委员会的决定,修改定稿了《选举法》,在9月召开的中央苏区南部18个县的县区两级苏维埃政府内务部长出席的选举大会上,作了《选举法》和《全苏大会的准备》报告。并在《红色中华》报上发表《市苏乡苏向选民的工作报告》、《关于选举法上几个疑问的解释》等文章,详细而具体地指导了选举工作。
1934年1月,出席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经大会选举为第二届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在执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组织的重要原则》的报告,选任为司法人民委员。此外,还曾任《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并担任
瑞金红军烈士纪念塔、中央临时政府大礼堂等工程的总指导。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被迫
长征。梁柏台留在
中央苏区坚持斗争,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
陈毅为主任)他领导军民坚壁清野、安置伤员、解决部队给养,妥善处理了大批文件资料。在敌人日益严重的围困中,被迫分路突围。
被俘遇难
1935年3月,梁柏台等率中央政府办事处部分人员在突围中不幸负伤被捕,后被敌“铲共团”杀害,时年36岁。
主要功绩
梁柏台是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央执委,一直在苏维埃政府中从事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董必武、项英、张鼎丞、高自立等人开展了创立苏维埃政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工作。梁柏台还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劳改劳教工作的创始人。1932年2月19日,在中央政府第七次常会上,梁柏台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常会决定由他起草劳动感化院章程,提交下次常会讨论通过。很快,梁柏台起草的《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经常会讨论批准,于1932年8月10日由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布,1932年8月15日开始实施。
建立司法体系
1931年,梁柏台以宪法撰稿人和其他法令起草人的身份,参加了由任弼时、王稼祥、毛泽东、周以粟、邓发、张鼎丞、曾山、袁德生、刘建中等人组成的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另外,他还起草了苏维埃政府各人民委员部的工作条例。在同年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梁柏台参与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大纲》、《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等法令,也在苏维埃“一大”后颁布实施。 在苏维埃政府成立后的两年多里,梁柏台组织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革命法庭条例》、《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等十多部法律法规。并陆续颁布实施,初步建立起无产阶级的司法体系。
人物评价
梁柏台烈士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一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重要领导干部,却始终保持着谦虚谨慎,平易近人,密切联系群众的高尚情怀。
——今日新昌数字报
梁柏台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狱工作的创始人之一,研究其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狱的法制建设、政策确定、机构创建等方面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制度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刘世恩
梁柏台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优秀党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的重要领导干部,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的开拓者。
——曾任绍兴师专教务长、绍兴市委党校副校长、绍兴市社联副主席朱顺佐(已逝)
他从一个农民的儿子成长为无产阶级革命家,从一位朴素的爱国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战士,开创了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事业,是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是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先驱。
——党史专家石仲泉
后世影响
梁柏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领导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参与了苏维埃立法和创立苏维埃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的工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拓性贡献。梁柏台的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为以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中国法制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很多制度设计和司法原则,都能够从其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寻找到源头,值得总结和发展。
家庭成员
结发妻、大姐
梁柏台的结发妻子陈莲珠,结婚仅7天,誓不改嫁,独守53年;他的大姐梁小芬,“弟不回家,姐不出嫁”,承诺一句话,信守57年,没有嫁人。
苏联结婚、一对儿女
周月林得知张佐臣牺牲的消息时,已在
苏联,并化名
王月梅。在苏联,周月林认识了梁柏台。两人相爱后结为夫妻。
在苏联学习、工作的几年中,周月林生了两个孩子。
后世纪念
文学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