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代表制
政治制度术语
该制度按照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此制与名单提名相结合,以大选区制为基础,一轮投票就可以得出结果。但由于选民是投各政党所提候选人的票,所以必须先统计各政党所得选票总数,再按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的方法很复杂,其基本特点是,首先确定产生一个席位所需要的票数即当选基数(又称当选商数),然后用当选基数去除各政党所得的票数,得出各政党应得的议席分配数。具体方法有自然限额法(又称海尔限额法)、最大残数法、最大均数法(又称东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党所得选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有利小党发展而且比较客观反映政治组织的实力,但同时容易滋生激进情绪。
定义
相对于多数制,是三权分立体制中议会选举中分配议席的两种方法之一。
指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候选人所得选票,按比例分配议席的一种当选制度。是各政党所得议席与其所得的票数成正比的一种选票计算制度。
此一方法首先在18世纪由法国提出,1855年在丹麦首先采用,20世纪开始在欧洲大陆国家广泛实行。
作用
一般认为,比例代表制有利小党发展而且比较客观反映政治组织的实力,但同时容易滋生激进情绪。因此德国国会选举采取了全国得票数5%的政党门槛限制,而在法国,由于国会政党众多造成的不稳定,则在戴高乐主政时催生出「半总统制」(相关名词包括双首长制混合制总统议会制等)。
经济学的研究发现比例代表制的政府开支比单一选区制的政府要大,税收要高,而且比较容易成为福利国家,主要原因是执政同盟内各政党之间需要为自己所代表的相应利益团体争取更多的开支,而纳税人则没有办法问责执政同盟内的任何一个成员政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2 17:31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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