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
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将省建筑
工程管理局由行政机构改为省建设厅管理的
副厅级事业局,受
省政府委托履行
建筑行业行政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
建设部、省政府关于
建筑行业的方针、
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建筑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拟定有关建筑行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负责指导和督促实施;指导全省建筑行业体制改革,组织企业改革改制试点和推广工作,推动建筑企业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转换
经营机制。
(三)负责全省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
项目经理资质审查;管理进出我省的建筑施工队伍和驻外省市办事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核准登记工作;负责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建筑企业在我省承包工程的资质管理和核准登记工作。
(六)推进全省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新工艺;组织评审省级“
工法”,推荐国家级“工法”。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组织与协调,督促检查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负责局年度
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机关
公文处理、印章管理、文印、通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卫、保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本局业务范围内法制工作的归口管理。
负责全省建筑行业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汇总、上报建筑行业
财务报表;负责本局各项资金、规费的收缴和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劳资工作。
根据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与
社会发展计划及产业政策,拟定全省建筑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负责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拟定建筑业改革、改制方案,组织企业改革改制试点和推广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核、审批和年检工作;负责在我省承包工程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和核准登记;负责建筑业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管理进出我省的建筑施工队伍,办理相应登记手续;组织指导项目法施工,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工作;组织开拓省外、境外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场,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装企业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评审省级优质建筑工程和评选、推荐国优建筑工程;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检查工作;负责监督建筑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工作;拟定建筑业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建筑业技术标准、
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工作;推进全省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组织评审省级“工法”,并推荐国家级“工法”;参与处理重大建筑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
处长10名,其中:正处长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