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6月9~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
军事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对前日本陆军117师团中将师团长
铃木启久等8名侵华战犯进行的公开审判。审判是根据195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进行的。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公布。这个决定是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日本战犯的主要法律依据,它规定的主要原则有:①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②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③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④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其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⑤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⑥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在通过上述决定的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贾潜为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王许生、牛步东、徐有声、郝绍安、殷建中、张剑、张向前、杨显之为审判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1956年6月9~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前日本陆军第117师中将师长铃木启久、第59师中将师长藤田茂等8名日本战犯,以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罪和违反人道罪进行公开审判。庭审调查证实,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积极参与了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实行了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他们有的命令部下残杀和集体屠杀和平居民,杀害战俘,制造多起严重的大惨案;有的命令部下掠夺和平居民的粮食和财产;有的命令部下把中国人当作训练刺杀的“活人靶”,对士兵进行“试胆锻炼”;有的把中国人当作战场上的“扫雷工具”;有的命令部下施放毒气和准备并进行细菌战等。他们肆意践踏国际法准则,对中国人民犯下了骇人听闻的罪行。铃木启久供认,并经被害人证实,1942年10月,他在河北滦县潘家峪戴庄一次就杀害和平居民1280余人,烧毁民房1000余间。船木健次郎供认,1941年9月,他在河北宛平县杜家庄命令部队施放毒气,使和平居民400余人中毒。特别军事法庭认定8名被告人犯有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违反人道罪,并根据他们不同的犯罪事实,判处铃木启久有期徒刑20年,判处其余7名战犯有期徒刑13~18年。7月1~20日,对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官武部六藏、次长古海忠之等28名战犯以组织和操纵伪满傀儡政权罪、侵略中国罪进行公开审判。这些战犯都曾在伪满洲国担任过各种重要军政职务,特别军事法庭认为他们分别犯有积极执行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操纵或参与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僭夺中国国家主权,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等罪行。7月20日,法庭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2~20年。其中,判处武部六藏有期徒刑20年,判处古海忠之有期徒刑18年。沈阳审判遵循国际法的原则,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完全保证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人道精神。这是一次反对侵略战争、伸张人类正义、保卫世界和平、维护中日友好的司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