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经济开放区
1985年建成的经济开放区
指我国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三角地区(闽南金三角)以及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环渤海地区等沿海地区
提出建议
198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包括广州湛江在内的14个沿海港口城市。11月和12月,国务院先后批复,同意在湛江、广州两个开放城市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金三角座谈会,提出把上述三个“三角”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建议。同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座谈会纪要,表明我国实施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又一重要步骤。决定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批示指出,这三个经济开放区应逐步形成贸-工-农型的生产结构,即按出口贸易的需要发展加工工业,按加工的需要发展农业和其他原材料的生产。
扩大范围
1988年3月,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了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三角洲地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并把辽东半岛、山东半岛、环渤海地区的一些市、县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所辖县列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开放的区域共288个市县,约32万平方公里,1.6亿人口。把这些地区开辟为经济开放区,既可以加快其自身的发展,也可带动内地的发展,并使沿海与内地形成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的局面,进而在我国初步形成“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这样一个逐步推进式的格局。由此,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的新局面初步形成。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决定对五个长江沿岸城市,东北、西南和西北地区十三个边境市、县,十一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中共十四大指出,对外开放的地域要扩大,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格局。要继续办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大开放沿边地区,加快内陆省、自治区对外开放的步伐。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拓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1992年,国务院批准将韶关河源梅州三市列入沿海经济开放区,同时将大亚湾、南沙两地区开辟为经济开发区。至此形成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粤北、粤东北山区的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的对外开放格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1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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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提出建议
扩大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