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成立于1995年。根据
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泉委[2001]71号)、
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2002]96号),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正处级,负责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定行业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负责编制城市市政设施、城市供水节水、燃气供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和市容环境卫生(以下简称管辖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管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初审工作;组织管理行业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委托设计和建设招投标;指导直属单位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监督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城市供水节水、燃气供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和市容环境卫生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
(五)制定管辖行业科技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规划,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负责拟定管辖行业权限内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负责管辖行业统计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编制管辖行业建设、管理、养护维修项目计划和资金筹措,负责管辖行业相关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申报工作;研究提出管辖行业的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制定管辖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管辖行业基础设施的管理,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负责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灾害、质量和安全事故;综合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八)依法行使对市政公用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九)指导县(区、市)对管辖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管辖行业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培训、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审等工作。
(十一)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工程技术科、市政市容管理科、园林风景管理科、系统党委办公室等7个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安排重要会议,起草重要文稿和综合性文件;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上级督办、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办理信访事项、信息调研和宣传报道;负责机关文电、档案、保密、接待、内部治安保卫、后勤、对外联络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管理、考核、岗位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再教育、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系统出国(境)人员政审;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综治、计生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管辖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行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市区建设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统计、管理,以及设备、设施报废更新的审定申报;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建设项目预决算、资金审核;研究提出管辖行业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政策建议;负责市政公用
事业性收费及有关价格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核直属企事业单位资金、经费预算及拨款工作; 负责财务审计和财务制度的检查、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依法行使市政公用综合执法,负责行业管理规章的起草、审核和报批;负责对管辖行业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政策调研、审核局规范性文件;组织法律法规的汇编及宣传教育,拟订普法规划;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负责管辖行业建设管理的监察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指导各级执法队伍的业务和各县(区、市)市政公用法制建设。
(四)工程技术科
组织管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及方案、施工图纸设计;审定上报工程项目建议书,负责制定市政公用工程技术规定,督促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按技术规范和建设程序实施;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指导处理有关设计、基建、施工和业务建设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和办理工程设施移交,负责跟踪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配合其他业务科室对管辖行业有关审批、审核事项进行技术把关;协助做好专业技术干部的引进考核等管理工作;组织局系统技术业务学习、学术交流。
(五)市政市容管理科
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城市供节水、公共客运交通、市容环卫行业条例、管理法规、行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市政、公用、环卫企业资质审查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安全生产;参与市政、公用、环卫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检查、督促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夜景工程、排水排涝、防洪、内沟河、公共场地、供水、市容环卫、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养护维修和规范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线工程建设。负责审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挖破、临时占用、变更迁移及市区排水排污入网;负责市区招牌广告、夜景照明设施设置的核准、审查和管理,组织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竞标;指导、监督、管理城市供节水;管理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审批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办理营运证件;负责实施公共客运交通专营权制度,对进入城区客运线路的
公路客运车辆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负责建立市区建成区车辆清洗站及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审核、验收、发证工作;参与组织行业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
(六)园林风景管理科
组织、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法规、规范、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实施;检查、督促风景名胜资源、城市绿地的规范管理和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动物园)的规范化服务; 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与申报;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等级的申报;指导、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组织编制园林绿化、旅游景点工程设计方案,参与方案、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检查、督促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主持工程移交;负责按“绿色图章”制度进行城市绿化审查,对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建设进行跟踪监督和验收;负责对市区异地绿化项目和各县(区、市)要求改变绿地性质的项目进行审批;组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市绿地临时占用、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的审批;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参与组织风景名胜、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
(七)行政审核审批科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核准、备案、转报和审批及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负责驻
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和建设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制定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相关事项的审核、核准和审批工作。
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直市政公用事业系统党建工作。
直属单位
泉州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市城市卫生考评管理中心
泉州市排水管理中心
泉州市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泉州市市政园林古建筑设计院
领导信息
王天祥局长(局党组书记):
主持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
主管科室、单位:局办公室、计财科,直属各单位。
庄建宁系统党委书记(局党组成员):
主持中共泉州市市直市政公用事业系统委员会全面工作。
协管局办公室。
黄环生局党组副书记(泉州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
主持泉州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全面工作。
曾伟平纪检组长(局党组成员):
协助分管市市政公用事业系统纪检监察、效能建设、政务信息公开、
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信访、市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等工作。
分管科室:局效能办、监察室(监察室职责暂由党办承担)。
陈大庆副局长(局党组成员):
协助分管市容环卫管理、城市卫生管理考评、燃气、垃圾无害化处理、公园建设管理、市政园林古建筑设计、公交、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法治市、行政审核审批等工作。
分管科室、单位:局市容公用管理科(法规科)、行政审核审批科、市环卫处、市东湖公园管理处、市燃气管理站、市市政园林古建筑设计院、市城市卫生管理考评中心。
黄金华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局党组成员):
主持中共泉州市市直市政公用事业系统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
协助系统党委书记分管系统党建、精神文明、工会、共青团、妇女、关心下一代等工作。
分管科室:系统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妇委会、关工委。
吴家琅副局长(局党组成员):
协助分管城市市政建设管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公园建设管理、供水、防汛、应急管理、职称评聘等工作。
分管科室、单位:局市政工程管理科、园林风景管理科、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西北洋滞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市排水管理中心、市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
吴亚秾调研员
协助局长工作。协助分管系统园林风景协会、盆景协会、环卫协会、市政协会、供水协会、燃气协会工作。
陈兴国副调研员
协助陈大庆副局长工作。
卢棋渊副调研员
协助吴家琅副局长工作。
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信息网站上查阅。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规范性文件;
年度(半年)工作计划、
十一五规划、专项工作计划、规划等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区公园、污水处理、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行业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工作动态;
户外广告设置准则、标准、审批事项及招投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实施情况;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信息网站上公布
2.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提供。
3.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事项如下:
1.受理机构: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办公地址:泉州市泉秀路666号宝成大厦7楼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我局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我局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待今后国家有关法规出台后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我局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理位置
地址:泉秀路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