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石玉昆《小五义》第38回:“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
“法不责众”是古代官府对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所采取的
政府行为。这里的“民间出现的某种现象”,指的就是大家都在犯类似地错误,被集中到官府之后,官员们所采取的对策。
封建社会少数人统治多数人,
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
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民对立乃至暴乱;假如听之任之,统治者又很没面子。于是,统治阶级采取一种无可奈何的、也是给自己
下台阶的方法,叫做“法不责众”。“众”虽然不敢“责”,而对于带头闹事的主犯,常常还是不客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