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亦称定额资本、名义资本。经过所在国法律认定或公司董事会决定为股本的票面价值或设立价值的资本。这部分资本是取得公司机构法人地位的物质保证,是公司机构净资产的一部分。法定资本的提用要受所在国《公司法》的限制。任何一个公司机构的建立,必须首先具有一定的资本作为基础,这通常在各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因而称之为法定资本。它一般是由发行股票的方式建立起来的。
要求
管理方面
法定资本的计算是按照监管机构设置的参数进行对照计算,无法反映
银行资产的风险特点,虽然新
协议的标准法在这方面有较大的改善,但是其对风险的敏感度还是较低。
经济资本的计算是以
内部评级法为基础,大大提高了风险敏感度。
1、
增加资本要求对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敏感性。经济资本将会根据复杂程度不同、风险敏感性不同的风险资产进行不同的计算,银行可以根据各自资产和
业务的复杂程度进行选择。在资本要求上给予使用较复杂方法的银行,且其资产质量良好的银行一定的优惠,以此鼓励银行提高风险测量和管理水平。
2、增加资本要求对操作风险的敏感性。把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从以往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中剥离出来,新增了操作风险
经济资本风险资本占用。
3、增加了资本要求对各种
风险因素的敏感性。经济资本计算吸收了风险管理技术进步的成果,适应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如通过风险因素PD╱LGD╱EAD测算
预期损失EL╱
非预期损失UL的方法;允许银行选择用内部违约经验与外部数据配对或统计模型技术预测风险因素;认可风险缓解手段更加多样化,承认信用风险衍生工具、非经合组织国家
中央政府债券和担保的风险资本减免作用。
不同方面
根据对法定资本和
经济资本的描述,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在计算方法和对风险的敏感度方面有较大差距,而这种表面的差距背后隐含著对银行的不同管理要求。
1、法定资本与经济资本管理对银行管理
流程有不同的要求
经济资本管理要求银行能够用量化技术比较精确地测算现有
资产将来一段时间内的
非预期损失大小,并据此衡量
业务的
风险成本和股东价值增值能力。相应的
风险衡量、监督和控制方法也要细分到客户评级和
授信条件评级两维评级、客户的违约可能性(PD)、授信工具的
违约损失率(LGD)和贷款交易的违约
敞口(EAD)三个关键
风险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预期损失和
非预期损失。在借助这些量化工具进行贷款决策前,银行管理层要先确定本银行可接受的客户违约率上限、授信业务经风险调整回报(RAROC)的下限。如果整体
资产经营结果不能产生正的
经济利润,
股东价值增值难以达到,银行就需要通过降低客户违约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偏离预期水平的幅度设法降低经济资本成本。如果银行无法降低经济资本成本,就要能够增加
业务的净收益,否则将达不到股东价值增值目的。
而法定资本(现行
协议下)的管理在精细程度上没有
经济资本要求高,
风险衡量和控制同在贷款分类一个维度进行。业务的风险差异评估可以不用细化到万分位(新协议内部法最低PD是0.03%),
风险权重按监管当局的标准只分为四档:0%、10%、50%和100%(或新协议标准法按外部资信评级对应五档:0%、20%、50%、100%和150%),这比由PD、LGD和EAD决定的风险权重要简单得多,在资本成本核算上也就相应简单得多。这样,
授信2、法定资本与经济资本管理对银行管理体制有不同的要求
经济资本的作用是帮助银行达到股东价值增值和计算经风险调整绩效的目的。在经济资本管理目标下,银行为保证风险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和各种模型工具得到合理使用,需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
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经济资本计算所依靠的
内部评级包括客户评级和授信条件评级两个方面,据此可以提供客户
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预期损失率(EL)、非预期损失率(UL)、违约
敞口(EAD)等关键指标,并将其应用到授信审批、
贷款定价、
限额管理、
风险预警等基础信贷管理中,发挥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
信贷政策、审批授权制度、计提
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RAROC考核等组合管理的重要基础。经济资本管理需要有效的企业管制、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配合。具体而言,就是需要强大的IT体系、完整的管理信息体系、全面的财务管理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主动的
资产管理体系相配合,才能确保企业经理人的经营策略受到股东价值增值的导向约束,并且在短期规模增长和
风险成本之间主动寻求平衡,而不是被动地接受风险现状。
而法定资本由于其资本计算简单,风险敏感性相对较弱,所以,对银行管理体制要求不是很高,它可以在现有IT基础上,整合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通过
拨备调整后的法定资本回报进行绩效考核,并据此实现法定资本限额的风险管理。
3、法定资本与
经济资本管理对
银行资本额有不同的要求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根据监管当局给定的
风险资产权重体系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确定。它假设相同
风险权重资产对资本的要求是相同的。
经济资本是根据
非预期损失确定,能够比较细致地反映不同风险
水平差异的资产对资本要求的差异。由于经济资本的风险敏感性高,对拥有大量
不良资产的银行,其经济资本要求会高于用法定资本计算出的资本要求。
必经阶段
巴塞尔委员会强调新
协议的调整主要为国际活跃银行而设,其他非国际活跃银行应该根据
资产和
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适合的资本要求计算方法。美联储将要求美国最大的10家银行采用新协议关于内部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高级法,美国另有10家大银行将自愿采用高级法。这20家大银行的海外资产占所有美国银行海外资产的99%,国内资产占美国银行本土资产的2╱3。美联储允许美国的中小银行继续采用1988年
巴塞尔协议来计算资本要求。因此,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审慎选择
资本管理 (1)银行管理水平不同导致对资本要求也不同。按照国际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如果监管者认为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不足或对其
风险衡量的准确性不足,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在最低
资本充足率基础上增加资本基础,以防范未能准确衡量到的风险,保障银行的稳定性。
如果银行还没有进入到一个完整的以价值增值为核心的经营文化阶段,
经济资本计算框架很难贯彻到实际管理导向中。根据
巴塞尔委员会对一些
国家银行的调查,银行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银行对资本需求的多寡。对于欧美大银行来说,使用
内部评级法可以节省银行对资本的
需求量,而对于大多数非欧美银行来说,由于其管理水平与欧美大银行存在著显著的差距。所以,运用内部评级法所测量出来的资本需求量往往会大于法定资本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
发展中国家反对
新巴塞尔协议的根本原因。
经济资本基于风险敏感性较高的
内部评级技术,对于不同
资产质量、
业务结构、客户结构的银行,其
资本成本的影响是不同的。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
经济资本要求高,经过调整后的业务回报可能比扣减法定资本成本后更低。
以新
协议内部评级法为例,经济资本要求最低的是零售资产为主的银行;经济资本要求提高较多的银行是那些在公司、主权和银行间业务方面
风险暴露较大的银行,尤其是那些大的资本市场交易商将为他们的衍生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增加资本要求,如德意志银行、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JP.摩根大通银行等。如果资本要求的差异恰当地反映了
银行业务结构、客户结构的风险差异,那么,这正是经济资本风险敏感度相对法定资本高的标志。
而我国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正在发展之中,基本上都是公司和银行间业务方面风险暴露较大的银行。在此基础上实施
经济资本的管理,势必带来资本需求的增加,也进一步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
虽然西方
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了,但是风险计量则是近30余年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特别是信用风险的计量仅仅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随著金融理论、统计理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技术水平不断提高,风险计量技术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从市场风险计量到信用风险计量,乃至操作风险计量;从早期的零售业务信用评分,到公司客户违约率的测算,风险计量已经成为大型先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巴塞尔新
协议内部评级法的思想正是来自于这些先进大银行的现行做法,但并非所有的银行都在使用这些风险管理技术。法定资本为一些风险管理起点不高、衡量手段不足的银行提供了一个简单、标准化的资本要求计算方法。有了这一基本的
资本基础保障,银行可以将短期的管理重点放到改善
资产质量、降低
不良贷款水平和稳定经营盈利上,在降低
资产风险水平后,再引入对于风险更加敏感的经济资本管理系统,作为提升竞争力的工具。
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已经进入法定资本层次多年,但大部分还停留在被动的法定资本阶段,停留在年底计算
资本充足率的阶段,还没有进入主动的法定资本阶段,将法定资本理真正引入到
业务管理
流程之中,引入到事前的约束业务发展管理之中,引入到法定资本
拨备调整回报的绩效管理之中。在银行管理中,脱离实际基础跨越阶段是管理中的大忌。经济资本管理在理念上是先进的,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但是,经济资本管理还没有成为市场评价银行业投资价值的普遍依据,法定资本仍然是投资者评估银行的资本使用效率的统一基础,同时基于我们现时的管理水平、IT结构、信息整合程度、绩效考核方法和人员整体素质,法定资本是
中国银行业实事求是的选择。
法定资本是经济资本管理的基础,经济资本管理是在法定资本充分实施基础上的发展,经济资本管理是我们未来发展的目标。法定资本是我们现实惟一可行的方法,清醒地分析和认识自己的基础,选择合适的
资本管理方法是当今
中国银行经营成本。
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
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也就是说,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必须在法定资本之上,即实收资本必须大于法定资本。
最低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59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做了特殊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