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
指依法治理的社会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
法治特点
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公民依法办事,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所以,法治在政治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是否至上,特别是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是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主要标志。要实现法治,立法机关就要依法立法,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就要依法审判,执政党就要依法执政。
法治强调的是“法律至上”的思想。法治思想的根源是民主,人民主权,是人民通过立法创造了法,法律旨在保护公民的自由。依法治国要求:一是对国家法不允许即为禁止,强调国家必须依法履行职能;二是对公民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强调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法治强调法在调整各种关系中的正当性。
建设意义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什么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他对法治的注解是:“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成文的和良好的。”也就是说,法在全社会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的治理应该遵从良好的法律。托马斯·潘恩曾精辟地论述:“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的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
依法行政的含义是,由法律给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出严格的边界,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都不得越过这个边界。如果越过法律划定的边界,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就须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惩处。
《纲要》中指出: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如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就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宪行政。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是万法之母。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学习讲座时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依法行政就是要对人民负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掌握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因此,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否则的话,就应受到法律和法制的惩处。
依法行政需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国或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依法行政要求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落实依法行政要建立起完备的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尤其要大力加强公民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媒体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法院监督。同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
只有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才可能是长治久安、长盛不衰的社会。
相关文件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这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应当适用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温家宝总理就《纲要》解释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这就是约束政府权力应当适用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落实这两项原则,政府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和约束,政府的“自由度”远不如公民,似乎对政府很不公平,但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公民权利没有强制性,不会对政府权力造成损害),从总体上看又是十分公平的。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评论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金正佳在参加省人大分组审议时说,一些政府机关老觉得法治的对象是老百姓,其实法治的第一个对象是政府,依法行政约束的是政府本身;行政权大于所有的权力,这与依法行政不相符合,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政府,不应该是无限的政府。
金正佳的这番讲话,道出了法治社会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实质。在不少地方和政府部门,一些公务员好不容易弄清了“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所在,知道前者为“法律及有关制度”之意,后者为“依法治理”之意,但对“法治”却存在着很大的误解,以为“法治”就是政府依法“治”老百姓。这种误解不只是观念上的问题,而且会对政府权力的行使造成误导,甚至引发严重的行政弊端和治理危机,因此亟须对此认真辨析,正本清源,为依法行政革除观念上的障碍。
在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以及企业、资本主体、社会事务主体、中介组织等)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政府是公权力主体,公民是私权利主体。在法治框架下,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行使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但两者的依据形式大不相同。由于政府权力具有强制性,且大多直接涉及公民的实际利益,如果不加以严格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行使的结果,很容易造成公民权利的受损、流失。所以,宪法和法律有一个最基本的宗旨,就是对政府权力重在限制和约束,对公民权利则重在维护和保障。
如列宁所言,“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中国《宪法》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确立了维护、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约束政府权力,需采用“列举法”,即逐一列举权力清单,政府部门及官员只享有清单上列举的权力,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染指;对保障公民权利则需采取“排除法”,宣布公民除某些“权利”不得行使之外,其他权利都是无需法律赋予而天然享有的。
法治的另一个内在要求是权责对等,法治首先要约束政府权力,也意味着合理减轻了政府的责任。我们说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是说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是有限的,不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都严加“看管”,同时政府履行的保障责任也是有限的,不必对老百姓吃喝拉撒睡的每个环节都全盘“包揽”。这样既可最大限度避免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间社会的发育,最终也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改革和进步。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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