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隋书·裴蕴传》:“ 蕴 亦机辩,所论法理,言若悬河,或重或轻,皆由其口,剖析明敏,时人不能致诘。”
④宋
王安石 《未复旧官光禄寺丞赵瑾改大理寺丞制》:“尔造行不谨,陷於法理,比更赦宥,复序故官。”
汉
王充 《论衡·骨相》:“非徒富贵贫贱有骨体也,而操行清浊亦有法理。”
3. 佛教语。佛法的义理。
②南朝 梁
慧皎 《高僧传·唱导论》:“唱导者,盖以宣唱法理开导众心也。”
法理,是母法与
子法之间的法学议题的发生因循关系。具体表述为“公约
公信公行、公行公约公信、公信公行公约”。由于法理本身,就是法约的约定、广普周知和实施程序法案,因而可以统称之为“三公法案”。
法理作为
法的渊源,目的在于弥补
法律规范的空隙。在现代
资本主义国家中,一般都确认法理为民事方面法的渊源之一(刑事方面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一般不能适用法理)。因为法律无论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
社会现象都毫无遗漏地加以规定。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
法源,即: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有的西方
国家法学者认为,当前法理有作为主要渊源的趋向;但也有的学者认为,法理本身并不具有法源的性质,只有依据法理所作的判决成为
审理案件可以援引的判例时,才能成为法源。
在
社会主义法中,法理一般
不作为法的渊源。
苏联建国初期,由于社会主义法律还不完备,
列宁曾宣布“在这种法令没有或不完备时,应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为指针”(《列宁全集》第29卷,第106页)。中国
司法实践中,当遇有案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时,一般以中国共产党和
国家制定的政策作为审判的依据。
法理学承载着解决人们法的观念层面的功能。而要实现这一功能就需要了解法理学领域中所涵盖的基础知识,这些基础知识内容需要通过法理学的专门学习才能获得。这样,才可以形成学习者的
法律观念,塑造他们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完成一个学习法律并以此为职业的现代法律人所应具备的知识储备和
职业素质。本书所列出的这些基本问题是其主要的和重要的内容,书中体现出法理学所应包含的基本知识、基本观点、基本理念、基本问题,强调从法理学的基本知识上去引导和培养学生们以及读者对法理学——实则是法律学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