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本区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定
社区卫生服务规划。
(四)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工作的行业管理,实施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认可,技术准入和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制度;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推动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及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评审工作。
(六)制定
卫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执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