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办或指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审理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四)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又属于本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领导、管理和指导本院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本院调查研究工作,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七)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负责本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九)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照职权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一)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大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城郊人民法院内设11个副科级机构。下设崖城、天涯、海棠湾三个人民法庭,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协助院长组织协调政务工作;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督办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秘书、文电、印章、收发、机要、密码、保密、财务、装备、统计、文书、档案、诉讼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
负责全院(含法庭)的办公、审判法庭规划和建设;负责本院(包括法庭)的固定资产、行政事务、财务、基本建设和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等。
(二)立案庭
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受理诉讼和非诉讼来信来访综合分析告诉申诉信访情况并反映信息;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核算案件诉讼费,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的审查;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指导本院基层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立案工作事宜。
(三)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等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指令本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四)民事审判一庭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案件、继承、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涉侨、涉港澳台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指令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民事审判二庭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审证券、股票、金融债券;审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上级法院交办的或指令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指导本院人民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七)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八)执行局
在中院执行局的统一领导下,执行本院第一审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裁决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九)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准备、记录及办理其他审判工作事项;负责对部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对本院可能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和所审结的案件是否属于错案进行审查,并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依照院长批示对本院审判人员在审理个案中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督察;依照院长批示对本院复查、再审处理后当事人继续申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办理院长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十)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本院司法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执行有关事项;维护本院机关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监察室
负责本院监察工作。监督、监察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派出法庭
根据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设置的要求,下设海棠湾、天涯和崖城三个人民法庭,作为城郊人民法院派出的审判机构,负责审理镇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本院审判生效的裁判文书;负责法庭辖区调解会的业务指导,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印发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琼委[2001]15号)精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的要求,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从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完善职能配置,调整机构设置,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清晰,编制配备精干,公正、廉洁、高效的审判体制。
人员编制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机关行政编制99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28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拔款事业编制8名。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有18个内设机构和四个人民法庭,现有干警125人,本科以上学历42人,研究生3人,法官66人。
地理位置
地址:榆亚路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