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损失是船舶从事航海时,所发生的与航运有关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损坏和相关费用的统称。海上保险所保障的海上损失是专指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海上损失,但不包括承运人为收取运费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及船舶自然磨损和正常途耗等。根据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 凡是与海上航运有关连的海陆运输过程中,因事故或非常原因所发生的一切损害也属于海上损失范畴。按其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按其损失性质,可分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按照各国
海运保险业务习惯,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
运输和内河
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海轮与驳船或码头碰撞所致的损失。
它是指被
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如货物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或水泥被水浸泡后变质、完全丧失原有用途等。
(2)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它是指被
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
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
额外费用。
危难真实存在; 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 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GA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
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有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称为
共同海损的分摊。
共同海损和
单独海损均属
部分损失,但二者的性质、起因和补偿方法有较大的区别:共同海损的起因是人为有意识造成的,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共同海损要由
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而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