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跌停板的确定:当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时,即只有单边报价或是不足以打开单边报价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简称
单边市)。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
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
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
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
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如上海金属
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3%,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上日
结算价而变动;而
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则是以昨日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作为涨跌停板幅度。
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16日开始实施的。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
A股、
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
无效委托。
涨跌停板制度与
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
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为
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
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
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
浮动盈亏和
平仓盈亏,这就为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设置
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
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从而使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一般情况下,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要大于在
涨跌幅度内
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从而保证当日在
期货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
突发事件和过度
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结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
市场秩序。
(3)
涨跌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
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
价格发现的功能。
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间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
期货价格对
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敏。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期货价格
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
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
交易日以涨跌停板
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
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
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
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
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
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
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
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一,扭曲股价走势。股票的涨跌有其自身规律,用
行政手段来限制只会适得其反。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股票因为有了
涨停板最终涨得少了,相反往往是轻易地涨过了头,因为越是买不到越是涨的厉害。从而引起股价更加剧烈的震荡,过去的
上海梅林和今天的都市股份就是例子。反过来跌也一样容易跌过头,如以前的
岁宝热电和银广夏。在
ST股上尤其明显。股价走势的
非理性在
ST股票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可以今天开盘就涨停,明天开盘就跌停。股价不仅不因
涨跌停板变得理性,反而更不理性了。
二,给股民操作设立障碍。因为涨跌停板制度使股民的操作难度增加,好的股票买不到,不好的股票要么卖不掉。等买到了或卖掉了,股民往往吃大亏,因为这时的股价是严重失实的,股民被憋急了容易冲动。
三,为庄家
操纵股价提供便利。涨跌停板制度给股民操作增加难度的同时,为大资金操纵股价倒提供了方便。利用其
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和跑道优势大肆做盘做图形,诱骗股民上当,或被深套,或廉价割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