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中共湖北省委
机构改革方案〉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旅游局。省
旅游局是主管全省
旅游业的
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组织全省
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协调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对全省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
行业管理;负责全省国际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的申报和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批;组织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组织和指导
旅游设施涉外定点工作;拟定各类
旅游景区景点、
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省
出国旅游和赴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事务和
旅游签证;研究拟定全省出境旅游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申报外国在我省境内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在鄂设立的旅游机构;指导并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八)指导
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
旅游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实施全省旅游从业人员
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管理局属学校;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旅游签证、
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后勤工作。
管理和指导
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培养规划;负责组织全省旅游企业的部门以上经理
岗位培训;指导和管理全省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指导和申报直属单位职称评定;指导旅游业的
人才交流和劳动工作;对全省旅游院校(系)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局属院校;负责管理局机关并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作。
研究拟定全省旅游发展方针、政策,拟定旅游业管理的
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
体制改革;承担局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旅游宣传的政策指导;组织和指导
法制教育;做好旅游
信息交流;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拟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规划和年度市场促销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指导旅游市场的促销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重大促销活动;统一组织重大旅游宣传活动和旅游交易会,提供旅游宣传品及有关展销服务;组织
新闻单位宣传旅游业;指导驻外旅游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审核、申报外国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在鄂设立的旅游机构;负责旅游涉外事务,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及联络接待工作;办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申报等事务。
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旅游业利用外资项目,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旅游
环保、旅游扶贫等工作;负责旅游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落实旅游
基本建设计划资金及
财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展旅游
商品生产和营销政策及措施,归口审批旅游商品生产定点单位;负责管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监督和指导各地管理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导旅游业财会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
对全省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研究拟定全省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
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经营
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申报和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批;组织和指导全省旅游饭店的有关星级评定和
旅游设施定点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
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和特殊旅游事务;指导旅游文娱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参加重大
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优秀
旅游城市创建工作和行业
精神文明建设。
省旅游局
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正处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