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中国清代康熙年间对赋役制度的改革措施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是指中国清代康熙年间对赋役制度的改革措施。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达到成丁年龄的,不再承担丁役。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二十九日,康熙帝宣布将丁银税额固定、不再增收的主张,准备命令各省督抚将现行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永远作为定额,不再增减。对以后新生人丁(即盛世滋生人丁)不征钱粮;而丁银并不按丁计算,丁多人户也只交纳一丁钱粮。康熙五十五年户部在研究编审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时,除照地派丁外,仍实行按人派丁,即一户之内,如果减少一丁,又新添一丁,以新添抵补减少;倘若减少的有二三丁,新添的不够抵补,则以亲族中丁多人户抵补;如果还不够,以同甲同图中粮多人户顶补,抵补之后的余丁才归入滋生人丁册内造报。所以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办法施行后,又出现了新增人丁不征税,旧额人丁不减税的矛盾;而且,新增人丁很多,用谁来补充旧丁缺额,也很难做到苦乐平均。此后不久,雍正年间就在全国各地普遍实行了摊丁入地的改革。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际上为雍正朝实行摊丁入地奠定了基础,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徭役向赋税转化的重要标志。
历史原因
清朝初期沿袭明朝制度,地税、丁银分征。清政府虽然多次实行蠲免钱粮,但田赋蠲免不等于丁银减轻。虽然丁银也屡有蠲免,但清政府对人丁一直没有进行彻底清查。康熙年间,人丁增长很快,他们大都不入户籍。这样,国家对这些人无法进行控制和管理,地方官吏豪绅由乘机压榨,使贫苦百姓不得不迁徙、流亡。流动人口日益激增,必定要干扰社会安宁,引起社会动荡。清政府为了通过改革赋役制度来控制人口,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统治,便决定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
改革措施
为了消除因人丁变动而造成赋役征收无着、保证税收来源,清朝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开始实行“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办法。康熙皇帝下诏曰:“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獭。今海内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加实数察明,另造清册奏报。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纳钱粮……前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目。遭叛逆之变,地方残破,田亩抛荒,不堪见闻。自平定以来,人民渐增,开垦无遗。或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亦间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由此观之,民之生齿实繁。朕敌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直隶各当督抚及有司官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据实奏闻,岂知朕并不为加赋,止欲知其数耳。”
康熙皇帝一再强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善政,实质上,是试图用固定丁银总额的办法,来确保税银的收入以及消除因人丁变动尖控带来的丁银征收额的波动。于是从康熙五十一年(1712)开始,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人丁户口数字为准,共计了额24621324,该征丁银300多万两。以后额外增丁,不再多征丁银。但为了防止人丁缺额,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又补充规定以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新增人丁,钦奉皇恩,永不加赋,今以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除向系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了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顶补。其余人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同时还规定,“如有州县将滋生人丁私行科派者,该督抚即行题参”。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规定的实行,虽然也同其他赋役改革一样,难以得到切实的贯彻,地主转嫁丁银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浙江天台县,自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规定宣布之后,名义上“丁增而银不增”,但地丁册、粮册都掌握在“里内图头”手里,金派丁银时,“复于丁银之外,今年加一二分,明年又加二三分。年复一年,递增不觉。户无毫厘田产,每丁竟有完至二三钱、四五钱者”。然而从整体上看,这一规定仍有它的积极意义,因为它毕竟经过清朝皇帝允准的,具有合法性;特别是对于丁多地少的穷苦农民来说,丁银不再增加,他们的负担也会比较固定。同时,丁银总额的固定化,也为进一步推行丁税归并地亩的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当时的记载称:“自续生之赋罢,丁有定数,征乃可摊”,“今滋生人丁概不加赋,则丁口亦有一定,可以派归田粮,永为成例”团。在这种情况下,为日后实行摊丁入亩,就为时不远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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