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
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行业组织
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是经潮州市民政局批准并注册登记的行业组织。自1996年成立以来,经历了13年的蓬勃发展,协会规模不断扩大,实力日渐雄厚。市陶协拥有会员企业500多家,囊括了四通、长城、松发、顺祥、伟业等多家知名陶瓷企业,会员单位年产值占全市陶瓷产业总产值七成以上。
获得荣誉
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在行业中充分发挥了“引导、管理和服务”职能,在行业知识产权和版权保护、行业标准的制订和推广、会员企业的知识培训、对外考察交流和推广“中国瓷都”形象等方面都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的高度评价和肯定。2007年,潮州陶协分别被广东省版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授予“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称号,在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市陶协更荣获了“中国陶瓷行业优秀协会”的殊荣。此外,市陶协还与汕头纺织服装商会和福建德化陶瓷商会结成友好协会,并与中国银行潮州市分行等单位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通过不断地举办各种活动,协会的凝聚力得到进一步增强,潮州陶瓷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得到有效的提升。在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单位的悉心指导下,在各会员单位的团结合作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市陶协向着打造“政府信任、企业信赖、行业需要”的优秀行业协会而不断奋斗。
主要成果
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还创办了《中国瓷都报》和“中国瓷都--潮州网站”,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协会宣传网络。《中国瓷都报》发行面向各会员单位、各陶瓷产区、上下游企业及业界人士,包括了“业界新闻、人物观点、技术管理和文化宣传”等多个版面,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可读性强。“中国瓷都--潮州网站”具备中英文版本,及时报道潮州陶瓷的最新动态,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扩大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的影响力,让世界认识“中国瓷都”,认识潮州。
协会章程
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中文名称: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aozhou Ceramic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ZCI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
(一)是以全市从事陶瓷工业生产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本协会章程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敬业、专业、高端、高效、纪律、务实、团队、责任”的十六字协会工作方针,加强和政府主管部门联系,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在发展中的需求和存在问题,努力为会员企业服务,为振兴与发展潮州市陶瓷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潮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潮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潮州市
第六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枫溪陶瓷城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国内外陶瓷行业的市场调查和研究;引导企业技术开发,分析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促进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加速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效率;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
(二)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贯彻落实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争取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授权于本协会的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提高陶瓷行业的素质。
(三)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行业内部企业之间所发生的生产、经营、价格、质量标准等方面关系,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制订行业行规行约,防止不正当竞销,防止侵犯知识产权,防止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四)收集陶瓷行业的有关信息,加强与各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技术合作,搜集、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情报市场信息,及时组织传递和提供咨询,促进全市陶瓷行业的技术进步;预测国内外市场陶瓷产品的发展趋势,组织产品开发和研究,新产品的交流展评活动,提高产品在市场竞争力;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技术人员。
(六)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开展检查、监督、组织参观学习、展销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与陶瓷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享有会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政策准许范围内的业务职能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名誉会长从历届协会会长中推选产生,候选人应连任两届会长,并对本协会及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由协会会长会议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会徽
第四十六条确定协会会徽。会徽设计的创意是以“潮州、陶瓷”的英文首个字母“C”为设计元素,并幻化成腾飞的凤凰形象,充分体现潮州凤城特色。紧靠渐变的“C”字则体现出团结向上、开拓进取的精神和协会作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象征意义。双“C”中间的星星则象征着市陶协对潮州陶瓷行业的引导作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4日理事会修改,2009年6月25日会员大会一致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参考资料
协会章程.潮州市陶瓷行业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26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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