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葡政府
澳门在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的政府机构
澳葡政府(The Macao Portuguese government,1887年-1999年12月19日),是澳门在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的政府机构,不是官方用语。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称为澳门政府,因与澳门回归祖国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一样。传媒将葡萄牙在澳门殖民统治时期的政府称为澳葡政府,以区别两者。澳门当时亦是葡萄牙的海外省。葡萄牙政变后,葡萄牙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自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的殖民地时代结束,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历史沿革
1533年(大明嘉靖年间),葡萄牙人从朝廷获得了永久定居中国的权利,从此澳门的命运与葡萄牙挂钩,葡萄牙人开始在澳门进行贸易和修建洋房居住,这批葡萄牙人也是首批定居中国的欧洲人。
1583年(明朝万历十年),在澳门居留的葡萄牙人成立澳门议事会进行葡萄牙社区的自治管理。但葡萄牙每年需付500两白银予明朝政府为地租银
1616年,葡萄牙开始委任澳门总督,卡拉斯科被任命为澳门总督,但并没有到任
1623年(大明天启年间),葡萄牙与中国签订租借条约,从此澳门由葡萄牙统治,葡萄牙派遣总督管理澳门,称澳门总督,简称“澳督”。第一任澳督马士加路也。由于最初只负责澳门防务,官邸亦设于大炮台
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后,葡萄牙派代表与清朝钦差大臣爱新觉罗·耆英谈判,要求豁免地租银,并由葡萄牙军队驻防澳门半岛
1845年,葡萄牙女王玛丽亚二世单方面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容许外国商船停泊进行贸易活动。
1851年和1864年分别侵占了氹仔路环两岛。
1887年12月1日,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中法战争后,清朝统治者为了征收鸦片税,在英国诱使下,竟于1887年3月27日,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就澳门协同中国缉查走私问题举行谈判签订的议定书中,承认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据此,12月1日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奕劻等与葡萄牙全权代表罗纱在北京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即《中葡北京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为:一、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二、葡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三、葡取得领事裁判权;四、葡人可以享受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但未经中国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
1928年4月《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后,国民政府于同年12月与葡萄牙重签《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葡政府仍维持对澳门的占领和管理。
1955年,葡萄牙宣布澳门为海外省。
1974年,葡萄牙新政府宣布放弃所有海外殖民地,同时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澳葡政府宣布澳门为不设防城市
1975年,葡萄牙从澳门撤军
1987年3月26日,中国与葡萄牙达成协议,并草签了《中葡联合声明》,声明“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8年1月15日,《中葡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正式恢复行使对澳门的主权,澳葡政府正式交还主权与管治权,澳葡政府结束了对澳门长达一个世纪的实际管治。
行政区划
澳葡政府时期,澳门曾被分为:
澳门市(Concelho de Macau),又称天主之名之城(Cidade do Nome de Deus),范围为澳门半岛;
海岛市(Concelho das Ilhas),包括氹仔(Taipa)和路环(Coloane)。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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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