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
汉语词汇
烈士,指的是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正义事业中壮烈牺牲,或者在和平年代为保卫国家、社会、人民的合法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古往今来,无数忠肝义胆的仁人志士为了公平正义、国家、民族,舍生取义、壮烈成仁。他们的善行义举流芳百世,他们永远活在人民的心中。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汉语词语
基本解释
烈士liè shì
1. [martyr; fallen hero]: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
2. [a person of high endeavor]:有抱负、志向高远的人。
引证详解
1. 有节气有壮志的人。
韩非子·诡使》:“而好名义不仕进者,世谓之烈士。”
三国魏·曹操《龟虽寿》:“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
晋·陆机《辩亡论》上:“虽忠臣孤愤,烈士死节,将奚救哉?”
唐·杨炯《上骑都尉高则神道碑》:“然后达人知足,徒兴白发之歌;烈士徇名,不受黄金之赏。”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五回:“天下之所以尊秦者,非独威力使然;亦以大王为天下之雄主,忠臣烈士,毕集秦庭故也。”
清·叶廷琯《鸥陂渔话·陈烈妇传诔》:“一死甘心殉所天,女中烈士瘗江边。”
2. 今指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
李国文 《月食》:“伊汝的父母都是烈士,是红军东渡黄河时牺牲的。”
郭沫若洪波曲》第十三章二:“﹝‘新升隆号’轮船﹞离开武汉之后,在当天便遇难,而使好些朋友成了烈士。”
翻译
英文:martyr
法文:martyrs
评判标准
烈士评定标准
新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烈士评定标准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条例还对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
(1980年4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性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二)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四)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第四条 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是军级以上政治机关,其他人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现役军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其他人员为民政部。
第六条 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大力宣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第八条 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褒扬革命烈士的规定同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法律法规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发文,《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求各地各部门妥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人员,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将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责。
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罪名。
2022年3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
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
2019年8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2011年7月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施行以来,在宣传和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营造全社会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英雄烈士保护纳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烈士评定程序,增加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二是彰显烈士荣誉属性,将烈士证书改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三是体现对烈士及其遗属的敬仰和尊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涵义
为正义事业献出生命的人。
引申
有豪情壮志,渴望建立功业的人。
代表人物
为正义事业献出生命的人有: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张思德邱少云黄继光刘胡兰赵一曼等。
烈士数据
2021年4月,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不完全统计,近代以来中国已有约2000万名烈士为国捐躯,其中有名有姓的只有196万名。
烈士公祭办法
为缅怀纪念烈士、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新修订的《烈士公祭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新增5条,共计23条,主要针对六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工作职责、填补制度空白、方便各地执行。其中,强调发挥公祭活动对青少年的教育作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学生以适当方式参加烈士公祭,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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