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
战国时期
秦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内容,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笔录。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机关、是否有前科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来,制作成“爰书”。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秦朝。
《史记·酷吏列传》:“﹝张汤﹞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裴骃集解引苏林曰:“谓传,囚也。爰,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认为“爰书”是把罪犯的口供改变成文辞而形成的文书。至于“传”为囚犯的说法,则完全无法同爰书联系起来。同书引张晏曰:“传,考验证也。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认为“爰书”是罪人的“前辞”,也就是最初的供辞。而“传”是对犯人的前辞进行验实,故曰“传爰书”。
直至居延汉简出土后,高先生利用出土的爰书简册搞清楚了汉代爰书的形制与内容,并对秦汉爰书的共同特点作出了判断,把爰书的性质确定为起诉书与审讯情况记录,攻克了一个重要的学术难题。
其中便证明了“爰书”是最初供辞,是文书代换口供此类说法的正确性,同时指出其对“爰书”理解的狭隘(并不限于口供,即起诉书),至于“传爰书”,便可解释为“考实验证起诉书——爰书”,也可解释为“传送罪犯供辞或起诉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