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统计是指运用
统计方法研究分析商品价格和与商品价格有关的社会经济现象的过程。
物价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物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中国的物价统计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1976年至1983年、1984年以后。物价统计,特别是物价指数,不仅反映市场物价是否稳定,也反映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各级党政领导都十分关心物价指数的变动,始终把稳定物价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定义
物价统计是根据
马克思主义的价格理论,运用
统计方法,从数量方面反映和分析商品价格比例关系及价格变动的规律性的工作,是社会经济统计的有机组成部分。物价统计以商品(包括服务项目)的价格为主要研究对象。由于工农业产品的成本资料是确定价格水平的基础,所以商品成本也属于物价统计研究的范围。国内外各界人士对物价指数都十分关注,要求定期予以公布。物价统计资料,是党和政府领导国民经济建设,制定工资、物价政策,研究工农及城乡关系,确定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等重大决策的依据。因此,物价统计工作者必须有鲜明的政策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断提高物价统计工作水平,正确反映党的物价政策,充分发挥物价统计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服务、监督作用。
新中国物价统计概况
新中国物价统计概况 建国后我国的物价统计工作,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1950年到1952年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物价统计工作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方法制度,物价统计工作,由商业、银行、劳动、统计部门搜集价格资料、编制物价指数。物价统计工作由不统一逐步走向统一。全国范围使用的物价指数,是商贸部国内物价处(商业部物价局的前身)编制的。关内五大区
批发物价指数,和东北统计局编制的东北地区十城市批发物价指数。商贸部物价处1951年前还编制了北京、天津、上海三直辖市的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从1953年起编制北京等十大城市的职工生活费用
价格指数。1953年到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的物价统计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物价指数体系,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方案制度。随着商业部门的划分。反映全国的物价水平的各种物价指数,均集中到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一五”期间,我国采用了既不同于苏联,又有别于欧美的方法编制物价指数,把以报告期实际销售数量为权数的一般原则,灵活应用于编制各种指数。这期间编制的指数主要有: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批发物价指数,
零售物价指数及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1958年,由于“左”的思潮的干扰,统计工作受到影响,重生产统计,轻生活统计,故“二五”和“三五”期间,全国物价统计干部逐渐减少,物价统计工作被大大削弱。这期间,虽然进行过一些改进物价统计工作的试验,但均未达到预期效果,其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文化大革命期间
十年动乱的浩劫,
统计机构被撤销,统计干部下放劳动,统计资料失散、烧毁。统计报告制度被迫中断,物价统计工作遭受严重影响。1966~1972年,物价统计报告制度基本中断,直至1973年才开始恢复物价统计年报。1975年9月,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了财贸物价
统计报表制度,物价统计工作才正式恢复。除编制零售物价指数年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年报外,还编制了重点市、县零售物价指数、
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季报和重点县
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季报,以及单项商品比价,主要商品零售、主要农副产品收购
混合平均价格年报。但由于当时各种条件的限制,物价统计工作尚未走上正轨。
1976至1983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党工作着重点的转移。我国
国民经济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统计机构得到充实,统计工作也得到重视和加强。物价统计工作迅速恢复,且不断改进。1977年10月,国家计委颁发的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物价综合表,除维持1975年物价统计报表制度的各种报表外,还增加了商品质量变化对物价总水平影响的一次性调查。1977年年报计算了包括牌价、市价和商品质量变化因素的市场零售物价总指数。1979年,根据市场物价的实际情况和物价统计报表制度中的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增加编制零售物价指数的城市,增编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并用城市
消费品价格指数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汇总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除编制农村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外,增编城市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并汇总城乡集市贸易价格总指数;增编包括牌价、议价和市价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总指数,
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增编包括牌价、议价和超购加价的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等。所有这些,标志着物价统计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984年以后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各种物价指数编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1)统一商品目录。过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物价指数时,所选商品项目数量差异很大,不便于地区间的对比、分析。从1985年起,全国统一了几种重要物价指数的必报商品项目,并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商品项目。
(2)扩大调查范围。从1985年开始,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物价资料的市、县由原来的55个,扩大到183个,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增加了地方调查点。
(3)缩短指数编制周期。原来的零售物价指数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季编制,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按年编制。为及时反映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从1985年起,零售物价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月编制。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从1987年起按半年和全年编制。
(4)增加分组指数。除增编
农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外,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还按城市和县城分别汇总。
(5)改进物价指数的汇总方法。在人力增加、商品项目精简、统一的条件下,将指数的汇总方法,由原来的指数体系法,改为价格汇总法。即逐级定期汇总计算各种商品项目的平均价格,计算
单项商品价格指数,并在计算各种商品全社会和国营商业综合平均价格的基础上,直接计算包括牌价、议价和市价的物价总指数和包括牌价、议价的国营商业价格指数,从而为开展物价统计分析提供了有利条件。
基本任务
物价统计基本任务是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各地区、各时期、各商品流通环节,各种所有制形式下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资料,计算各种商品之间(特别是工农业产品之间)、各地区之间、各种所有制之间,以及不同季节之间的比价和差价;运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各种物价指数,准确反映市场物价总水平的发展变化趋势;分析物价变动对工农业生产、国家财政收入、城乡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消除
物价变动对
工农业总产值、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以及职工货币工资等指标的影响。为各级党政领导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制订工资政策和物价政策,编制
国民经济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具体地讲,物价业务统计部门是调查搜集工农业产品的成本利润情况,计算主要商品的差价和比价为主要任务。国家统计部门的物价基本统计是以编制各种物价指数为中心任务。
主要内容
价格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各种不同商品的价格都具体地反映了一定的
经济关系。只有通过对商品价格和与商品价格有关的购销数量、金额的搜集、计算和整理,才能使个别零散的数据成为系统、综合的物价动态指标,从而作为国家制定
价格政策和制定、调整有关价格的依据。同时,通过物价统计,能够及时掌握价格变动对国民经济各部门、
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以及国家、
集体、个人等多方面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物价部门按照客观
经济规律的要求来
管理价格。此外,通过物价统计,还能为工商企业提供价格资料和各种商品价格行情,以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搜集整理商品价格资料
建立物价台帐,系统地记录和整理各个时期、各地区、各个流转环节、各种商品的价格资料。这种系统的伊格资料是研究物价问题和编制物价指数的基础。根据台帐可以填报物价统计报表。
搜集、整理、积累物价资料,是物价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系统的完整的价格资料,是制定物价政策,及时、准确、合理地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可靠经济依据,是做好物价工作的重要条件。
计算各种商品的平均价格
这是编制
物价指数的依据,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年份进行比较分析。
编制各种物价指数
物价指数可以反映物价总水平的变动。
差价和比价的统计分析
根据商品的差价稠比价政策,进行各种商品的差价、比价的统计和分析。
开展物价问题典型调查
掌握工农业产品的生声成本、税金、利润情况,部分商品涨价和降价情况,以及对职工生活的影响等情况,为调价和加强市场物价管理提供依据。
类型
我国物价统计,根据历史所形成的现状来划分有
业务主管部门统计和综合物价部门统计。
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侧重于主管的单项商品成本资料的收集积累。
综合物价部门
综合物价部门侧重于国民经济各种重要产品价格管理、平衡、审定,收集和整理、研究各种产品的价格关系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
业务主管部门统计和综合物价部门统计都以掌握价格水平为主,并调查、整理、分析工农业产品的成本、利润、
税金及
产销情况等,为合理调整价格,编制价格管理计划,改善市场价格管理提供资料和必要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