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6年面向全国开展统一的大型
考试。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严格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培训、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从业者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及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劳动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5月和11月进行。考试合格后,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登记管理和网上查询,全国通用。
资格考试
《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是由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受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组织制订的,于2006年在全国推行。
报考条件
1.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取得
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
4.培养目标的
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
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
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满2年。
1.取得本职业
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流师职业
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相关
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适用对象:
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从事采购、储运、配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等操作或管理的人员。
《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是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受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组织制订的,并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
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于2003年1月23日正式颁布,并于2004年和2005年在北京、上海、广东、大连等地进行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在2006年面向全国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
课程内容:
考试用书:
物流师:《物流基础》、《物流师培训教程》
理论知识部分:物流概述、物流运行系统、物流管理系统、物流装备与标准化、物流相关法律法 规、职业道德。
技能操作部分:物品采购、仓储管理、配送管理、运输管理、生产物流管理、国际物运管理、物 流信息管理、物流英语。
考试时间
2008年考试时间为4月27日
8﹕30—9﹕45 (第一场)
10﹕00—12﹕00 (第二场)
考核方案
成绩查询 :
人力资源考试成绩查询一般为靠后两个月内进行,详情参考各地官方网站。
认证机构: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发证机构,具体认证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负责。
培训教材:
物流师培训存在两套不同的系统,一套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推出的《全国物流师》培训鉴定;另外一个是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物流师》职业资格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颁布
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法定机构]。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全国物流师》考试从一开始就采用全国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其培训教材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物流师》职业资格鉴定在2006年以前是由劳动部颁布《物流师职业资格标准》,然后授权各省自行命题,自行考核,最后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名义颁发证书!
职业概况
1.2 职业定义: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从事采购、储运、配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等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分四个等级,分别为:
物流员(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助理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有一定表达能力和计算能力,形体知觉好,听觉正常,色觉敏锐,动作
协调性强。
1.6 基本文化程度:高中毕业(含高中毕业,或
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
物流员不少于80学时、
助理物流师不少于100学时、
物流师不少于120学时、高级物流师不少于160学时。
培训教师:培训助理物流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物流师的教师应具有
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物流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培训场地设备:标准教室和具有物流机械、
物流设备及相关设施,并能满足演示要求的实际操作培训场所。
鉴定要求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申报条件:
——
物流员(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
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班学员,经本职业物流员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的。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物流企业职工,经本职业
物流员正规培训后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
——
助理物流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高级技工学校、大专相关专业毕业班学员,经本职业助理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
高级技工学校、
大专相关专业毕业,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者。
大学本科相关专业毕业班学员。
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或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的物流企业职工。
取得本职业物流员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职业资格四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
助理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的。
——
物流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
(2) 取得本职业
助理物流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高级技校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助理物流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
(4) 具有大专、高级技校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
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业证书者。
(5)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高级技校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担任物流企业
中层管理人员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
(6) 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7) 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8) 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9) 具有高中、中专以上
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以上的物流企业职
(10) 工,在试点期间经本职业
物流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规定学时数,并取得毕业(结)证书者。
鉴定方式:
物流员与
助理物流师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
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物流师和
高级物流师除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试(案例分析)与论文答辩外,还需进行综合评审。(另需对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论文提出具体要求)。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
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名。
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不少于60分钟,综合评审不少于30分钟。
鉴定场所设备: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
物流作业现场或模拟场所进行。
关于申报条件中“相关专业(职业)”中“相关”的界定,除了
物流专业(职业)本身外,暂以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工程管理、
物资管理、交通运输、信息管理专业为限。(2004年4月版)
职业道德
从事本职业工作在遵守纪律方面、待人接物方面应具备的知识。
职业守则
(1) 忠于职守,诚信待人。
(2)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4) 钻研业务,讲究效率。
(5) 保守秘密,保证安全。
(6) 勇于开拓,善于创新。
基础知识
物流业务活动基础知识
物流的基本概念;
物流管理基本知识(物流财务知识、第三方物流的基本知识、供应链管理基本知识);
物流系统基本知识;
物流服务基本知识
物流技术基本知识
物流基础英语;
物流标准术语;
安全、健康与环保知识。
商务礼仪;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合同法的相关知识;
WTO有关法律知识;
国际商法、贸易法的相关知识;
国际货运基础知识;(加海关、
商检)(建议调到物流基础知识中)
运输、仓储、劳动、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
10年考试
(一)物流师考试理论部分:包括职业道德考核和专业理论知识考核;
(二)物流师考试技能部分:包括书面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论文)。
(三)物流师考试综合评审部分:方案撰写×40%+论文×60%
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已经确定,物流师的考试安排具体如下:
考试时间:2010年5月23日 11月20
考试等级:4-1级
考试时间及科目: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10:30-12:30 专业能力考核
14:00-15:30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
注:技能操作考核可使用
普通计算器。一级综合评审采取“项目决策”形式,纸笔作答。
(1)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之内进行。(考试前1个月整理好后,需要提前递交给各地代报名机构或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北京地区的考生,考试当天下午(14:00-15:30)进行论文笔试答辩。
注意事项: 答辩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