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通常指
刑事犯罪现场的勘查。
刑事案件发生后,
侦查人员为了查明
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揭露证实犯罪人,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
现场访问和
勘验检查工作。是
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
侦查措施,必须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
刑事科学技术手段在特定空间领域内进行。根据
刑事诉讼法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勘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件的性质,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包括有关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情况,以确定
侦查范围;收集犯罪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时采取
紧急措施。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客观。
信息介绍
基本概念
现场勘查
crime scene,investigation at
侦查机关对犯罪处所及其遗留痕迹和其他物证所进行的勘验和调查(见犯罪现场)。目的是发现、收取犯罪痕迹和其他物证,了解和研究罪犯实施犯罪的情况和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审判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包括内容
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3个方面。实地勘查时,应根据案件情况,划定勘查范围,确定勘查顺序,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
现场笔录,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进行提取和保全。勘查中,应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现场保护人进行调查访问,了解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以及有关罪犯情况。勘查结束后,应召开临场会议,对案件性质以及犯罪的人数、时间、工具、手段等进行讨论和研究,作出初步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
我国概况
内容简介
在中国,现场勘查通常由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进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人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需要勘查时,可以请
公安机关协助勘查,也可以自行勘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要求
现场勘查必须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在勘查笔录上签字。
任务要求
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
及时;全面;客观;细致;合法;规范;安全。
现场勘查的任务
1、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
2、存储现场信息资料
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6、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勘查过程
现场勘测
对发生犯罪事件的场所以及遗留有痕迹、物品的处所进行的勘验,包括当场对事主以及有关群众进行的调查访问。通过对
犯罪现场的勘查,可以了解
犯罪行为在
客观环境中造成的种种变化,并据以对犯罪事件的有关情况作出初步判断,为侦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客观依据。现场勘查是
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案件线索和证据的丰富源泉。犯罪行为的实施必然和一定的时间、一定的地点、一定的人和物发生联系,所有这一切,都可能在犯罪现场上得到这样或那样的反映。
现场勘查包括
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
资料整理三个方面:
实地勘查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勘查范围(包括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和遗留有怀疑与犯罪事件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处所)和确定勘查顺序。勘查可以沿着犯罪分子进出现场的路线进行,也可以由中心向外围或者由外围向中心进行,有时还可以分片分段进行,或者沿着地形、
地物界线进行。
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顺序后,应进行
现场照相。先拍方位照片、全貌照片,然后随着勘查工作的开展,再拍中心照片和细目照片(见
刑事照相)。
实地勘查采取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两种方式。静的勘查是观察现场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情况,观察各种物体和痕迹所处的位置、状态及其相互关系,但不得触及任何物体、痕迹或改变其位置。动的勘查是在不破坏痕迹的原则下,对怀疑与事件有关的痕迹或物品逐个进行勘验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翻转移动物品,也可以放在不同的光照角度下进行观察,或者采用各种
技术方法进一步发现痕迹和细微物证,以研究各个痕迹形成的原因和各种物证的状态,以及它们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在动的勘查过程中,对有
证据价值的痕迹、物品必须进行比例照相,并把痕迹、物品在
周围环境中的位置拍摄下来。静的勘查和动的勘查是勘查每个或每一组痕迹、物品时互相联系的先后两个步骤,不是对整个现场进行勘查的两个截然分开的阶段。
调查访问
在实地勘查的同时,必须指派人员对事主、目睹人、发现案件的人和
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调查访问,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经过及其他有关情况。有些案件受害人和罪犯有过接触,应当详细调查罪犯体貌、衣着特点和逃跑方向;有财物被盗或被抢的,应了解财物数量和特征。调查访问和实地勘查所得材料结合起来,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可以反映现场的全面情况,为正确判断案情提供可靠依据。
进行
现场访问工作,应根据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查访中不仅要请被访问人陈述他所了解的全部情况,而且要调查清楚被访问人了解情况的来源,被访问人的日常表现,听觉、视觉是否正常,与事主的关系等等,以便对被访问人的陈述作出正确的评断。
现场访问应制作访问笔录。访问人和被访问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勘查规则
现场勘查通常由
公安机关的
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有
专门知识的人协助进行。进行现场勘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人民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
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参加勘查的一切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勘查纪律。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品要请见证人过目,并应由见证人在
勘查笔录上签字。
资料整理
勘查结束后,勘查指挥人员要就地召开临场会议,由参加实地勘查和调查访问的人员汇报勘查所见和访问所了解的情况,对案件性质、作案人数、作案时间、
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作出初步的判断,并决定应当采取的措施(见
现场分析)。还应研究对现场的善后处理意见。需要继续保存的现场,征得事主同意,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保留;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可通知事主处理;对提取的物品,应给事主出具收据;对
犯罪痕迹、物证应妥善包装、加封运送;现场勘查应制作勘查记录,记录包括笔录、
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时还可以进行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