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交割
期货用语
一般来讲,期货交割的方式有两种: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含义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未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国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将现金交割的方式用于商品期货。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不允许进行现金交割。(股指期货已经上市,可以进行现金交割)
现金交割的具体办法,可用香港恒生指数期货为例进行说明。假设某投资者在10月份以11 000点的价格卖出12月份交割的恒生指效期货合约1手,至12月末最后交易日仍未平仓。如果该合约的最终结算价为10 000点,则该投资者交割时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 000港元(不考虑手续费)。
具体办法
某投资者在10月份以11000点的价格卖出12月份交割的某香港期货合约1手,至12月末最后交易日仍未平仓。如果该合约的最终结算价为10000点,则该投资者交割时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000港元(不考虑手续费)。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交易方向相反,不是卖出1手,而是买入1手恒生指数合约,则该投资者亏损50000港元。
交割违约处理
(一) 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的时候和其他期货一样,都需要进行交割。不过一般的商品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采用的是实物交割,而股指期货短期利率期货等采用的是现金交割。
所谓现金交割,就是不需要交割一篮子股票指数成分股,而是用到期日或第二天的现货指数作为最后结算价,通过与该最后结算价进行盈亏结算来了结头寸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18:54
目录
概述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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