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未
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
结算价格来计算
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
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
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国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将现金交割的方式用于
商品期货。我国商品
期货市场不允许进行现金交割。(股指期货已经上市,可以进行现金交割)
现金交割的具体办法,可用香港
恒生指数期货为例进行说明。假设某投资者在10月份以11 000点的价格卖出12月份交割的恒生指效期货合约1手,至12月末
最后交易日仍未平仓。如果该合约的最终
结算价为10 000点,则该投资者交割时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 000港元(不考虑
手续费)。
某投资者在10月份以11000点的价格卖出12月份交割的某香港
期货合约1手,至12月末
最后交易日仍未
平仓。如果该合约的最终
结算价为10000点,则该投资者交割时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000港元(不考虑
手续费)。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交易方向相反,不是卖出1手,而是买入1手
恒生指数合约,则该投资者亏损50000港元。
会员在期货合约
实物交割中发生
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
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
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的时候和其他期货一样,都需要进行交割。不过一般的
商品期货和
国债期货、
外汇期货等采用的是
实物交割,而
股指期货和
短期利率期货等采用的是现金交割。
所谓现金交割,就是不需要交割一篮子股票指数成分股,而是用到期日或第二天的
现货指数作为最后
结算价,通过与该最后结算价进行盈亏结算来
了结头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