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池业务,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利息需要对冲。
基本信息
含义
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子公司向总部
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子公司资金上划现金池账户。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时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总部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以总部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系统自动将现金池账户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根据事先约定,在固定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相关的税收和费用
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基本上没有实际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中国,公司间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
运营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委托贷款简单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用作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但是委托贷款模式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
营业税,且每次交易还必须缴纳印花税。母
账户向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
利息支出是不能轧差结算的。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同时,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
资金往来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营业税-印花税-手续费(手续费专指构成发放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其中的资金划转手续费用与其他结算资金划转费用采用同一标准)+目标余额银行存款利息。银行本身还会按委托贷款的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委托贷款的笔数收取手续费,除委托贷款
利息支出外,这些
税费是现金池各成员企业在增加利息收入、降低整体资金营运成本特别是集团内资金借贷成本时必须承担的额外
财务费用。
注意事项
首先,由于中国金融管制,外汇管制的存在,企业在建立现金池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到相关条文的规定。特别是对外币现金池
账户结构和使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企业在建立外币现金池还需要事先获得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其次,由于现金池安排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开设账户,所以企业在选择合作银行的时候,所选银行的机构网点与成员单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是应该考虑的问题。同时企业也要充分考虑到银行的服务质量。国内的一些银行在推出现金池服务的同时,往往都有自己服务的特色和强势的地方。企业在选择银行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特色和强势是不是能够真正地和企业
资金管理需求相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银行也应该能够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制,设计符合企业自身的现金池架构,随时随地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地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服务,使企业更好地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另外,费用问题也是企业选择合作银行所必须考虑的。在现金池业务中,企业虽然可以减少集团整体的存贷利差,但却增加了集团与银行往来的手续费,使企业获利大打折扣。因此企业必须尽力将手续费降到最低,否则巨额的手续费会使企业使用现金池变得毫无意义。
作用
优化利息
现金池变外源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减少了利息费用的支出。在现金池中,不同账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有效的相互抵消,账户资金盈余的子账户的资金自动地转移到资金不足的其他子账户,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集团内部就能够满足融资需求,而无需外部融资,既简化的手续,也大大降低的融资费用。
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A,B,C同属一个集团公司,A日均盈余400,000,B日均盈余200,000,而C日均透支300,000。假设协定存款利率为1.44%,贷款利率为5.67%.很明显,集团通过设立现金池较之前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息收益。
改善资金管理
通过现金池,母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各个子账户现金流量的情况,明确内部控制责任和加强内部控制效力,方便管理。其次现金池将集团多余的资金集中起来,这样可以进行更有效的投资活动,为企业增加收益。即使企业不进行投资活动,大额的存款也可以使企业获得较高的协定存款利率。
企业管理
名义现金池
名义现金池也被称为
虚拟现金池,顾名思义就是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只是虚拟的归集在一起,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划拨。在名义现金池中由银行来冲销各个子帐户中的借贷
余额,利息总额是根据帐户结构的净头寸来进行计算的,银行根据该净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名义现金池由于没有涉及到不同实体之间资金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银行和企业的操作手续,节省了大量的
财务成本,更进一步提高了企业
资金管理的效率,因此在国外先进的金融市场上,名义现金池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现金池模式。
在国内,名义现金池原则上是不可行的。推行名义现金池的话就会遇到很多政策性的问题。在我国由于严格的利率管制,存贷利率差的存在,企业将存款和透支相抵消,势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国内严格的利率管制制度。由于中国对利率进行监管,银行存、贷款利率都是由央行进行规定的,而且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间的
差额在国际市场上又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如果使用名义现金池就会导致集团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对透支收取贷款利息,这很可能会抵触到国内的利率政策。
其次名义现金池还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由于现金池中的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采用了名义现金池就不会涉及到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问题,因此企业就不必因此而缴纳印花税。此外在一般的现金池模式下,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
利息支出是要逐笔征税,不能进行轧差结算,集团企业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并缴纳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名义现金池很明显地将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进行了冲销,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这样的行为很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质疑。
另外在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名义现金池项下的这种存款和透支冲销的净额结算方式,导致了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在无贸易背景下的资金转移,有违《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利率税收制度的管制下,国内市场要推出名义现金池可谓是阻力重重。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名义现金池和净额结算作为国际上先进高效的资金管理工具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当前国内各大银行也跃跃欲试,效仿国外先进经验,引入名义现金池产品。虽然国内的相关政策并不利于名义现金池的推广,银行在开发这类产品的时候也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中国国内的金融管制正在不断的变革之中,金融市场处于逐渐放宽的阶段,国内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相信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本地化的现金管理产品必然会成为未来企业资金管理发展的趋势。
印花税能否合并征收
根据我国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
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根据规定委托贷款必须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且一笔交易交一次。现金池是基于委托贷款模式下企业内部资金的划拨。其中因委托贷款而产生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和其成员企业约定支付方,一般由贷出方支付,由银行进行
代扣代缴。
印花税在多数情况下是每发生一笔交易或每签订一张合同就要进行缴纳的。但是现金池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委托贷款模式。它是以银行为中介,采用的是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在现金池中,所有的
子帐户都可能是委托贷款的提供者或委托贷款的需求者。在现金池结构中,子账户资金的上划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或设定一个额度,在一天进行多次的
余额上划。当子帐户的余额超过目标余额时,将超过的部分上存至母帐户或归还时间最早的借入的委托贷款。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的
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母帐户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由母账户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银行系统自动将母账户资金划拨到子账户中去以补足透支金额。
可见在现金池模式下,企业每天会产生大量的、频繁的资金的上拨和下划。特别是那些比较大型的企业集团,其拥有多个子帐户,每天基于现金池而发生的委托贷款的数量就相当的可观。如果按照之前所说的委托贷款逐笔缴纳印花税的话,势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那么这样一来就与现金池提倡高效的
资金管理理念背道而驰。
其实早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就有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
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很多企业也已经意识到了频繁
纳税的繁琐,为了避免每笔委托贷款都要进行印花税的核算,企业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就是事先和银行商定一个委托贷款的总额,然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提起申请和备案,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根据这个总额来计算所应缴纳的印花税。
但是按照总额计算印花税的规定并未在税法中得以体现,而且企业和银行到底怎样来确定这个总额?没有相关的条款可以参考。那么采用以总额计算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就很难避免总额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企业少缴或多缴印花税的情况发生,同样,以总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印花税也不利于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监管。
如何设定现金池中的利率标准
在现金池框架中,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时候,要付息;相反,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委托贷款,要收取利息。同时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还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在年终的时候并将利息收入纳入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现金池中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计算营业税、所得税的重要依据。那么利息收入和
利息支出又是依据怎样一个利率来进行计算的呢?
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的话,应参照金融市场
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但是这里所谓的不得畸高或畸低到底是怎样一个浮动区间呢?国内尚未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当前我们可以查阅到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文件只有以下几部:
根据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在2004年10月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那么这样一来,对于委托贷款利率的设定基本上就没有了上限和下限限定。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行商定的利率,在此过程中,银行一般也不会介入。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意地设定内部资金划拨的利率。据我们所了解,有些企业采用了这样的一种做法:如果放贷企业没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得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了避免少交
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负债,则其放贷款不得低于其
借款成本,否则有转移价格之嫌。一旦企业内部的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
资本弱化就会受到相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质疑。
在现金池内部,集团企业完全可以借助相互之间的委托贷款,通过设定不同的借贷利率水平将利息收入转移
到处于低税率地区的子帐户。同样的通过设定高贷款利率使
利息支出发生在处于高税率地区的
子帐户,这样一来就很容易操纵整个集团内部的税负水平。
企业所得税法中就针对这样类似的情况特设了“
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对关联方税务处理及其他
反避税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
税务管理的规定,防止
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来实现利润的转移。
但是在针对反避税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也存在着尚不完善的地方。在新税法第46条中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收到的
债权性投资与
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
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这个标准到底是怎样比例?对于那些已经运用现金池的企业集团来说,这个标准的一旦设定将对他们今后的经营操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当前在国内市场上,企业现金池产品已经开始慢慢起步,随着集团企业资金集约化管理趋势的增强,相信这一产品一定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采取了严格的金融管制,使得这一国际先进、成熟的银行产品无法在国内发挥真正的效用。而且当前的法律条款的约定也未能跟上现金池产品发展的步伐。如何进行进一步的监管改革,放宽相应政策限制,规范现金池操作市场等问题,都值得加以关注。相信只有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现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的法律法规环境,才能更好地、合规地推动企业现金池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应用。
资金池是招商银行针对企业日常现金管理工作中产生的资金优化配置与运营增值要求全新研发出的新一代现金管理工具。智能现金池的推出是招商银行智能化资金
计划管理工具与开放式金融理财工具的融合,职能化资金池将帮助企业再造其资金和账户管理结构,使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脱困于此消彼长的零和
管理游戏。
项目背景
2011年5月,招商银行开始在企业中推广一种全新的现金管理和资金增值业务——“智能现金池”,为企业带来全新思维和解决方案。据招行现金管理业务人员介绍,该产品能够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变动的智能分析,将企业的短期经营性资金盈余进行智能化的金融产品投资或赎回,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满足企业对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双重需求,为企业提供自动化、高适用性、可定制化的智能化现金管理服务。
基本流程:
具体实现
招商银行为智能资金池筛选市场上经营稳健、声誉优秀的金融理财机构,并重点关注其所提供以安全性著称的金融理财产品。另一方面,智能资金池依托安全运营15年的网银U-BANK系统,采用多种科技手段来保障安全,并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系统和数据支持。
智能现金池支持市场上多种不同流动性的金融理财产品,其中
货币型基金最快可以实现T+1到账。智能资金池提供了根据
账户余额情况自动判断申购或赎回金额的智能化工具。当流动性充沛时,系统自动将闲置资金进行金融投资;当流动性不足时,系统自动将持有的产品进行赎回操作。
有效地财资管理能为企业降低
资金使用成本。面对资金现金池的灵活运用,更可为企业直接创造可观的资金收益。以只能现金池已支持的招商现金增值基金这一业内领先的
货币型基金为例。该基金1年
年化收益率达1.83%,远超流动性。同样为T+1的一天通知存款利率一倍有余。
2008年金融危机下证券泡沫使企业资金管理和投资者重新认识到资金运营管理中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位一体的重要性。智能化现金池该能够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变动的智能分析,将企业的短期经营性资金盈余进行智能化的金融产品投资或赎回,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满足企业对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双重需求,为企业提供自动化、高适用性、可定制化的智能化现金管理服务
现金池管理实例
现金池的建立,在国际国内有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现金池”,而国内开展较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广东交通集团。以GE在中国的“现金池”为例,详细描述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2005年8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
通用电气(GE)通过招标确定招商银行实施在华的美元现金池业务。GE在全球各地共有82个现金池,此次招标是GE第一次在中国大陆运用现金池对美元资金进行管理。GE在中国的投资是从1979年开始的,迄今为止已经投资设立了40多个经营实体,投资规模逾15亿美元,投资业务包括
高新材料、消费及工业品、设备服务、商务融资、保险、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和消费者金融等十多项产业或部门,GE在中国的销售额从2001年的1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2005年的近50亿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张,各成员公司的现金的集中管理问题由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原因显露出来。在GE现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都是单兵作战,有些公司在银行存款,有些则向银行贷款,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币业务在2002年才实现了集中控制,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是通过现金池业务的形式由建行实施的。
GE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而2004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进行转账。这其实意味着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子公司账上有钱,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来,GE在中国的美元业务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实现。直到2004年10月,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GE公司与招行合作,规避政策壁垒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资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个子公司的国际业务都是各自分别与各家银行洽谈,一旦GE总部将外汇资金上收之后,各子公司的开证、贴现等国际业务将会统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在每天的下午4点钟,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严格按照现金池的操作进行。例如,A公司在银行享有100万美元的透支额度,到了下午4点钟,系统计算机开始自动扫描,发现账上透支80万美元,于是便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池里划80万美元归还,将账户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团公司现金池存钱,则记作向集团借款80万美元,而B公司如果账户有100万美元的资金盈余,则划到现金池,记为向集团公司贷款,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公司后,显示的总金额为20万 美元。
这种做法实现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资金可以集中归拢到一个“现金池”中,同时成员企业可以根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的 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总部现金池账户汇集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际余额,当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有资金到账时,该笔资金自动归集到总部现金池账户;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为零,各成员单位的支付资金总额度不超过集团规定的“可透支额度”;成员单位有资金支付时,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与总部现金池 账户联动反映,实时记录资金变化信息;实行集团资金“现金池”管理,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可用额度控制,成功降低资金风 险。
究其本质,招商银行的GE美元现金池项目就是对委托贷款的灵活应用。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从而实现了整个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