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瑞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温州市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2011〕48号)精神,设立瑞安市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上级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扩权强县改革中上级政府规定应该由县(市、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增加由省环保厅等上级单位下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四)增加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五)增加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
(六)增加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排污总量控制的职责。
(七)增加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八)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九)加强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管理、环境信访处置、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十)加强对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实施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产业政策;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建设、城区改造及行业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落实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订主要污染物减排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镇街、功能区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重大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监管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导镇街开展生态创建工作;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开展监督;参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
(九)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环境监测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日常工作,会同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十二)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负责开展镇街和相关部门、单位环保实绩评价。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督查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务信息、信访、安全保卫和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围绕机关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重要批示件;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提出全市性环境保护财政资金安排意见、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并监督实施,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局内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在职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内部工作目标考核,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环保实绩评价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环境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纪念世界环境日等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协调、参与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绿色系列创建工作;负责制定我市环境信息化发展规划与计划,开展环保信息化建设,组织市环境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环境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二)污染防治
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污染防治的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公布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情况;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环境守法情况等事项审查,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参与创建绿色企业并负责实施绿色系列(信贷、保险、证券和采购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治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参与环保相关协会、学会管理,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导镇街开展生态创建工作;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开展监督;参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监测工作。
(三)政策法规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环保制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督促环境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参与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研究;负责环境法制工作,组织审理环境违法案件;承担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等工作;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宣传;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四)总量控制
承担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统计制度与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参与“五创一建”、质量强市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承担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行政审批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管理和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负责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管理;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等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
市环保局设置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主要负责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
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按正股级配备。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3-04-29 12:58
目录
概述
职责调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