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票据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我国要真正实现票据市场电子化,还需要相关配套的法规来支持,包括
电子签章法、电子票据规章和纸质票据登记、查询规章等。
《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
票据责任。持票人
行使权利,应当按照
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另外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
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
电子签名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
结算方式。由于票据的快速
流通性和严格要式性,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将签名这一形式要件严格限定在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形式范围内,也尚未明确规定其他的形式是否可以产生
法律效力。因而可能造成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因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由此导致
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况产生。
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以及相应资金的划拨、结算都是在网上虚拟的实现,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
交易方式,
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在此期间并不涉及到任何
行为主体的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