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贴现
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销货单位(卖货方)收到这一银行承兑汇票后,在该汇票到期前若需要这笔资金,则可以以转让该汇票的权益作为前提条件,将该汇票卖给其开户银行,从其开户银行得到融资支持。
贴现简介
由于该汇票是购货方开户银行承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所以,销货方开户银行愿意接受该汇票以给其客户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金。商业银行买进这种票据的行为,就是票据贴现。由于票据贴现的时间与该票据到期的时间两者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票据贴现无异于商业银行向其客户提供贷款支持,因此要计入贷款利息这个因素。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时,就不能按“原价”买入票据,而必须对原票据的金额打一定的折扣。这个折扣就是进行贴现融资的利息,折扣率通常被称为贴现率
实施过程
再贴现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作的票据转让。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它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筹资成本,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可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结构调整。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是一种短期利率。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国,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再贴现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和调整。
第二,是一种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兰银行贴现及放款有多种差别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现贴现利率为最低标准。
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在贴现票据到期前,可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同理,再贴现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称为再贴现率。简言之,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
无论是企业申请贴现,还是商业银行申请再贴现,都要在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提交增值税发票和真实商品、劳务的交易合同或必要的运输单据,以确保贴现和再贴现是发生在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之上的,防止企业或商业银行利用贴现或再贴现套取资金。
应用作用
再贴现作为西方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被不少国家广泛运用,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再贴现在日本、德国、韩国等国的经济重建中被成功运用。再贴现能够如此受到重视和运用,主要是它不仅具有影响商业银行信用扩张,并借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
贴现业务
购货方与销货方进行商品交易时,双方要订立购销合同,明确商品交易关系。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是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基础。购销合同是证明这种交易的重要凭证。
预约
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是指购销双方就签发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事先所做的合意约定。例如,出票人在出票前需与受票人就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到期日、付款地与付款人等达成一致意见。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成立后,购货方与销货方中的一方即负有依预约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义务。
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按购货方与销货方的约定签发,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付款人签发。当由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在汇票签发后,应向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另一种是由收款人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并请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付款人开户行承兑后,票据第一联由承兑银行留存,第二、三、四联交付款人。付款人将第四联留存,第二、三联退回收款人。
贴现申请
销货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该汇票到期前,如有资金需要,且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符合有关贴现的基本条件,经背书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具体应提交以下资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反映申请人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贴现审查
商业银行收到贴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具体由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信贷部门主要审查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贴现申请书的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贴现资金的投放是否符合有关信贷政策的要求;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的经济效益信用等级等。会计部门主要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是否相符;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
贴现审批
经审查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各商业银行按其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贴现审批。经审批后,对获批准的贴现申请书由审批人填写审批意见并签章,再由会计部门具体办理贴现手续。
处理手续
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汇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比照贴现凭证确定),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交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接到汇票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再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再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再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其余手续比照三、(一)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再贴现科目 ××银行汇票户
(贷)××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科目 汇票户或汇票转贴现户
(二)再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可比照三、(二)的手续处理。
(三)再贴现到期未收回的处理手续
再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申请银行帐户收取,并将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再贴现申请银行。
业务发展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及再贴现是逐渐发展起来的。1994年,为了进一步整顿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业信用、解决企业间相互拖欠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在“五行业(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四品种(棉花、烟叶、生猪、食糖)”的调销中推行使用商业汇票,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安排100亿元再贴现资金,对这些票据开办贴现、再贴现业务,煤炭行业因此实行了“不付款不发煤,不见银行承兑汇票不发煤,不还欠账不发煤”的“三不政策”。1995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得到较大的发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将再贴现的最长期限由4个月延长到6个月,进一步强化了再贴现政策信号作用,商业汇票在一些发达地区(如:上海、天津、重庆、南京、武汉、大连、青岛等)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如:四川长虹一汽集团、天津夏利等)中逐步成为重要的结算方式融资渠道。199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扩大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和范围,简化和改进了再贴现业务的操作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再贴现业务的操作体系,加快了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的建设。2000年,全国商业汇票发生额达7445亿元,比上年增加2369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的余额达1258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加589亿元。
从总体上看,这几年来再贴现业务和票据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商业银行票据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商业汇票逐步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2)中央银行重新调整了再贴现业务的政策规定,再贴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再贴现正逐渐成为中央银行融出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
(3)区域性票据市场已初步形成,票据的市场运作和价格形成机制已初步建立,票据市场的发展已初具规模。
发展趋势
几年来的实践说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在引导资金投向,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向国有重点行业倾斜,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票据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可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效缓解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困难。二是有利于规范商业信用,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三是有利于企业衔接产销关系,减少资金占用。一种商品或物资往往要经过多个产业部门和多次交易。过去每个环节都要向商业银行贷款,一套物资占用几套资金。而通过使用商业汇票,可以一票贯彻始终,并把他们连接成一条有序的债务链,强化债权债务双方的经济责任,节约信贷资金和企业的费用支出
当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汇票、“克隆”票据套取银行资金、诈骗作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汇票主要依赖于银行信用的承诺支持,以企业信誉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发展滞后;各地商业汇票的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的票据量不大;各商业银行在票据操作上标准不一,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需要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今后应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是在规范业务操作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扩大票据的融资功能。鼓励和积极引导各商业银行通过发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在确保票据真实性的前提下,中央银行要适当简化再贴现业务手续,切实改进再贴现业务操作。对资信良好的城乡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再贴现业务,对再贴现票据不再实行行业限制,支持各类企业合格的票据办理再贴现业务。
二是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支持商业银行在中心城市集中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等票据业务,促进票据流通转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
三是依法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或划款和无理拒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商业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对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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