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
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付款人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
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
提示承兑。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
法律责任。
定义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
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
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
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
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
票据金额,即使发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原发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承兑需作提示,由承兑人依法定的方式记载有关内容。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要求既要注明“承兑”字样,又要签署付款人的姓名。英国《1882年汇票本票法》第17条中规定:承兑“必须书写在汇票上,并经付款人签名。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无其文句的,足以构成承兑”。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5条第1款也规定:“承兑应在票据上作成。由付款人记载‘承兑’或同义的字样,并
签名”。同时该款规定:“付款人仅在汇票正面
签名者视为承兑”。
美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仅要求承兑用签名表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票据编》第3-410条第1款中规定:“承兑必须在汇票上书面作出,且需仅由付款人的签名构成”。如果付款人不按法定方式,而用口头表示承兑,或在票据以外的文件上作出承兑,都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真伪识别
审查
近两年,
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迅猛发展,成为新的工作亮点。但同时市场上假冒、变造、“克隆”
承兑汇票也随之涌现,财务人员能否把住审查关,对防范
票据风险至关重要。现从长期工作经验中总结出五种方法:一查,二听,三摸,四比,五照,实用有效。
清晰性
主要指票据平整洁净,字迹印章清晰可辨,达到“两无”,即:一无污损,指票面无折痕、水迹、油渍或其他污物。二无涂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
签章及
背书无涂改痕迹。
完整性
主要指票据没有破损且各记载要素及签章齐全,达到“两无”,即:无残缺,指票据无缺角、撕痕或其他损坏。无漏项,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及背书填写完整、各种签章齐全。
准确性
主要指票面各记载要素填写正确,签章符合《
票据法》的规定,达到“两无”,即:
无错项,指票据的行名、
行号、汇票专用章等应准确无误,背书必须连续等。
无笔误,指票据大、
小写金额应一致,书写规范,签发及支付日期的填写符合要求(月份要求1,2,10月前加零,日期要求1-9前加零,10,20,30后加零;日期要求11-19前加壹。)
合法性
主要指票据能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
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
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
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
公检法禁止流通和
公示催告范围。
特征
根据《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许多国家
票据法的规定,
参加承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参加承兑是一种
附属票据行为。这一行为与承兑行为一样,以
出票行为的合法完成为前提条件;该行为内容同样含有票据上记载、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行为要件;该
行为规则与记载内容除须循某些特别规则外(如参加承兑文句、被参加人名称),与承兑行为规则大体相同。
2、参加承兑是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从事的
票据行为。根据许多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参加承兑人原则上为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该指定记载显然会加强票据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为与票据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国票据法上的此类弹性规则意在最大限度地维护
票据信用和社会第三人权益。
3、参加承兑是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为的票据行为。从各国的票据法的实践来看,参加人之所以参加承兑,其目的在于阻止或防止
追索权的行使,以事前补救的方式维护某张票据债务人的名誉和信用利益;它与旨在维护追索权债务人利益的
票据保证有所不同。许多国家的票据法之所以认许参加承兑,则体现了其公平维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票据的信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程序
承兑提示
受款人(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请其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称为承兑的提示。提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送达;
提示期间
受款人必须在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起10天;
承兑的操作
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将款项付给票据持有人;
拒绝承兑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的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则必须出具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主要影响
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分类
(1)依承兑的方式不同,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前者又称完全承兑,是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文句,并由付款人签章的承兑行为。后者是指付款人只签章而无承兑文句的承诺行为。
(2)依承兑有无限制,分为
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后者是指对汇票上记载的文义加以变更或限制而为的承兑,《
票据法》不承认附条件承兑。图示:
承兑汇票粘单,附空白粘单。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和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
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
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
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中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每张
票面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含)。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
手续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承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有足够的
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
保证金。
汇票的优点
1、对于卖方来说,对现有或新的客户提供远期
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销售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对于买方来说,利用远期付款,以有限的资本购进更多货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
营运资金的占用与需求,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
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公司
适用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延期付款需求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医疗卫生、机关学校等单位。
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
银行承兑汇票包买是指银行根据包买申请人(持票人)的申请,无
追索权买入其持有的、由符合同业
授信管理规定
银行承兑的、以
人民币计价的远期
银行汇票的一种授信业务。
适用公司
1、存在改善
财务状况需求的大型
集团客户,尤其是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
2、
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希望降低票据应收风险的企业,主要是大型
外商投资企业。
1、买方的最终付款风险转由银行承担,在基础交易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银行对已支付的贴现款项无
追索权。
2、卖方远期
应收票据变为即期的
现金收入,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改善。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承兑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
资金来源。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人签章。
必记事项
(一)表明“商业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
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是
支付文句。在实务中,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
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
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
金额大写必须与
小写金额一致,两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
付款人是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
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丧失
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
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
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
票据权利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
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
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
前手行使
追索权。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
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
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
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
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
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一种
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
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必备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
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
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承兑”字样)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本汇票已经承兑,
到期日由本行付款”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
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
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
票据金额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
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
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
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
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
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
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
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
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
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一)对不履行
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
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
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项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
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
拒绝证明,连同
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银行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
存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
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
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
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或者
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银行承兑汇票的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
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
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
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
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
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
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
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
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
委托收款或
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
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
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
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
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
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
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
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
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
票据责任。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
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的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还是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保证人对合法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
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应当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第(五)为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在
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
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银行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银行承兑汇票的
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
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