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
经济学术语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关系也就有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从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主体
主体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也称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即票据当事人,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都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当事人中,在票据上签名在前的称前手,签名在后的称后手,签名相邻的两当事人称直接前后手。在票据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是票据权利人,或称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是票据义务人,也称票据债务人。
特征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客体
票据关系的客体就是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票载金额。
种类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
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二)本票关系
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它在当事人方面与汇票不同,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为票据债务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到来时持票直接请求出票人无条件付款,出票人收回本票支付票面金额,本票关系消灭。
(三)支票关系
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付款银行付款后,凭收回的支票与出票人清结债权债务。
以上是从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方面讲的,当存在背书、保证、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时,当事人数量就相应增加,而且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变得复杂。按照发生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的不同区分,票据关系可有出票发生的“票据发行关系”,“背书设质关系”和“背书委托取款关系”,承兑发生的“承兑关系”,以及“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
抽象性
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负担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自有其原因或说是基础,比如买方为支付价金向卖方出票,银行因出票人在银行有存款而向出票人指定的人无条件付款等,其中的“为支付价金”、“有存款”就是付款的原因或基础,进而言之,买卖关系、存款关系就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
本来,基础关系同票据关系联系紧密,但是,票据法为鼓励人们使用票据,最大限度地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可信度,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之间的联系一刀切断,使票据关系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要票据关系无假疵,基础关系纵然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主要区别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存在着既相分离又相联系的双重关系。
1.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
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之间的联系在票据原因关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关系:
(1)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
在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往往会出现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的局面,例如当事人甲乙双方先有买卖关系,甲为支付价金而发出支票给卖主乙。此时卖主享有两种债权:原因债权(价金请求权)与票据债权(支票上的付款请求权)。这时应如何行使权利/有三种方案可供债权人选择:①票据债权成立后,原因债权消灭,债权人只能行使票据票债权。②两种债权并存,债权人可任选一种。待行使一种后,另一种债权立即消灭。③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权,如行使票据权无效果,可以再行使原因债权。
(2)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例如,甲因向乙购货而交付本票于乙,以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乙持票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可以主张原因关系不存在而拒绝付款。这种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的情况只能发生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如在上例中,乙已将本票背书于丙,则甲不能以原因关系不存在而对抗丙的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例如,甲发出票据给乙,丙窃得后将票据赠送给善意的丁,或以低于票据面额的价格(不相当对价)转让给丁。这样,丙为丁的前手,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丁也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相分离
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
通行的作法是:当事人如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消灭的,依第一种办法;否则,应依第三种办法处理。
从本质上说,债权人行使的这种原因债权,即是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原因债权的行使是依民法规定进行,而追索权应依票据法规定进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9-21 23:15
目录
概述
主体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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