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棒
汉语词语
电棒是民用防身器材,它被设计成棍状,类似于电筒。原理是瞬间产生高压脉冲,击晕所接触生物或导致其休克,达到防身目的。
简介
名称:电棒
原理:通过变压器瞬间产生高压脉冲,击晕所接触生物或导致其休克,达到防身目的。
分类:按长度分为大型、中型、便携型;按功能分为单功能,多功能;
按使用范围分为,民用,警用;
使用需知
1.内部主要结构由一体化高质量集成块及可充镍氢电池组成;外部主要结构主要由ABS硬胶压注成型和金属材料组成,一般在产品的前部有一对或数对金属电击头,后端有电击保险开关,按电击开关,即能产生强烈电击.
2.自卫器以电击歹徒四肢为宜,歹徒失去反抗能力,就不要再电击。严禁对儿童使用,或者电击人体头部、心脏等重要脏器部位。
3.自卫器请勿放存潮湿处,不要日晒、雨淋,不要放在高低温环境中;禁止对金属物体电击。
4.新自卫器出厂时处于放电状态,使用前应先充电,用所配专用充电器或者自充插头线进行充电,充电电流不能过大;充电器极性不能接反;充电过程中及充电后的五分钟内不得使用电击功能,否则会影响产品寿命;充电时间在6-8小时左右,否则将缩短电池寿命,甚至引起电池爆裂,损坏电池。存放一个月,应检查、充电,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存放,应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每月应充一次电。充电应在5分钟后使用照明或使用一下电击后再照明,否则易损坏灯泡。
制作原理
电路原理
BG1、BG2、B1构成交、直流变换器,B1升压后经QL桥式整流向C2充电。BG3、BG4组成中空系数大的多谐振荡器,它输出脉冲触发可控硅3CT5导通。电容C2经3CT5和B2、B3、B4的初级放电。于是B2、B3、B4各次级相串联输出近万伏高压。当功能选择开关K置于1位置时作照明电筒使用。
制作元件
变压器B1用中波磁棒截取20mm和30mm长各两段,绕上线圈后用环氧树脂胶合成口字形磁环。各绕组数据见图注。用E11形磁芯做更好。B2、B3、B4用市售XD型380V/6.3V指示灯变压器,初次级倒过来使用,原6.3V次级并联起来作初级,原380V初级串联起来作次级。连接时要注意次级电势相串联,否则输出电压不足。BG1、BG2的β值应大于60,且性能尽量接近。
使用调试
先调整直流一交流变换器使B1次级电压在200V以上,接上39k负载时不应低于160V。整机连接后,ZD闪亮,高压脉冲变压器发出“啪、啪”声。将电压表咵接在可控硅阳、阴极间,电表摆动最大值应接近150V。多揩振荡器振荡周期应与C2充电周期同步,即应在C2充满电时多谐振荡器的脉冲到来触发可控硅。这可以通过反复调节R2、C2、C3的数值使其相互兼顾,以求尽量同步,以获得最佳输出。调好后,高压脉冲频率每分种在60-120次之间。
利用高压发生器及可充电池供电产生4万伏以上的强电击,使侵犯者产生一种强烈的触电感觉,全身麻木,浑身无力,瞬间丧失作恶能力,而这种高压低流的工作原理是不会造成任何伤害的。使用时贴近人体或对准对方。
注意事项
电棒毕竟是结构复杂的东西,不像甩棍和喷雾,所以使用的时候要注意日常保养。主要是在充电方面。
1、充电前必须放电!
精品防身器材使用的都是镍镉电池,放电量大,但和镍氢电池一样都有记忆效应,所以防身器材是不能象手机那样随便乱充的。放电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当电击的频率明显变慢、声音变得低沉的时候,就说明这个防身器材电力不足了,此时可以多电击几次,等到打不出电弧的时候,再用电筒把剩余的电彻底放光。一般来说,打不出电弧以后只需打开电筒几分钟电池就会彻底用完了。
2、充电过程中绝对不能使用,充电时一定要把电源开关和保险关上!否则有可能会损坏电击器
3、充电时间8-10个小时足够了
所有电击器都一样,不能充太久。电池在出厂前已经做过了处理,所以不用象手机那样第一次充很久的电。
电棍的合法性
持有防身电棍不违法
但用以犯罪另当别论
防身电棍,市面上是可以买到的,而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买卖或者持有属于违法,如果市民购买了用以防身并不算违法,但如果用来犯罪,这样的防身用品就成为了“犯罪工具”,性质改变了,当然就算违法。
律师表示:“持有不违法”比喻说:“就像硫酸,正确的持有和使用,它是化学实验中的常用试剂,可是如果用来泼人,那就是犯罪。”
在网上购买的高压电棍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违法,但是,这些威力极大的用品如果使用不当,是会带多少危险的。
“在民用标准,购买限制和使用规范等方面,国家的相关部门都应该针对这些商品进行更加合理的规定,保证防身用品真正用来‘防身’。
相关法规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器材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8 09:23
目录
概述
简介
使用需知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