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工时伤害率
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次数之和,表示伤亡情况的有关数值与基准总量的比例。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
相关的计算
1、百万工时损工事故率=(损工事故起数/实际总工时)×106;
2、百万工时损工严重率=(总损失工时/实际总工时)×106。
3、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6;
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6;
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5);
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5);
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4、同一起事故有多人受不同程度伤害,“起数”仅统计在“伤害事故分级”中某一项,不可重复;“人数”按伤害程度分别统计对应“伤害事故分级”某项。
5、一般伤害事故包括:指员工受工况突发变故,肢体未受伤害但某些器官受不良刺激的“伤害未遂事”;肢体或某些器官受到伤害,造成离岗2—8小时的“一般损工事故”,2小时以下的“非损工事故”。
6、非计划停止作业:是指除一般伤害事故、工伤事故外的、非计划安排的,停止作业导致损失工时影响正常生产的现象。
7、损工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伤害未遂事故+非损工事故+一般损工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8、损工事故起数(总损失工时)=非计划停止作业起数(损失工时)+一般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工伤事故起数(损失工时)。
9、表中工时单位统一为:小时;1个工作日=8小时。实际总工时=平均职工人数×实际工作日×8。在计算时,损失工时与实际总工时的“单位”统一使用“日”或“小时”。
参考
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6
实际总工时=职工人数×实际工作日×8(1个工作日=8小时)
实际工作日=(一年天数-52个星期×双休-国家法定修日)
轻伤标准参考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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