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在1986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58.382 GB6441—86(
国家标准局1986年5月31日发布 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指
企业职工在生产
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
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事故类别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10 坍塌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他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他伤害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
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伤害分类
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分类解释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指1 ̄2人死亡的事故。
指3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
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
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千人死亡率=死亡
职工人数/某一时期职工人数x1000‰
(1)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千人重伤率=重伤职工人数/某一时期职工人数x1000‰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
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
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总工时x1百万/1百万
实际总工时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总损失工作日 6
伤害严重率:B=------------×10 (4)
实际总工时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B 总损失工作日
N=—=------------
A 伤害人数 (5)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
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6
百万吨死亡率=--------------×10 (6)
实际产量(吨)
死亡人数 4
万米木材死亡率=------------------×10
木材产量(立方米) (7)
附录A
受伤部位
1.01 颅脑
1.01.1 脑
1.01.2颅骨
1.01.3头皮
1.02 面颌部
1.03 眼部
1.04 鼻
1.05 耳
1.06 口
1.07颈部
1.08胸部
1.09 腹部
1.10腰部
1.11脊柱
1.12上肢
1.12.1 肩胛部
1.12.2 上臂
1.12.4前臂
1.13 腕及手
1.13.1 腕
1.13.2 掌
1.13.3 指
1.14 下肢
1.14.2股骨
1.14.3 膝部
1.14.4小腿
1.15 踝及脚
1.15.1 踝部
1.15.2 跟部
1.15.4 趾
受伤性质
分类号
2.07 化学性灼伤
2.10 切断伤
2.15 冲击
2.16 生物致伤
2.17 多伤害
2.18 中毒
起因物
分类号
3.01 锅炉
3.03 电气设备
3.05 泵、发动机
3.06 企业车辆
3.07 船舶
3.08 动力传送机构
3.10 非动力手工具
3.12 其它机械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
3.14 化学品
3.15 煤
3.16 石油制品
3.17 水
3.21 粉尘
3.22 梯
3.23 木材
3.25 环境
3.26 动物
3.27 其它
致害物
分类号
4.01.1 煤
4.01.2 焦炭
4.01.3 沥青
4.01.4 其它
4.02 木材
4.02.1 树
4.02.2 原木
4.02.4 其它
4.03 水
4.04 放射性物质
4.05 电气设备
4.05.1 母线
4.05.5 蓄电池
4.05.7 其它
4.06 梯
4.07 空气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09 矿石
4.10 粘土、砂、石
4.11 锅炉、压力容器
4.11.1 锅炉
4.11.2 压力容器
4.11.5 其它
4.13 化学品
4.13.1 酸
4.13.2 碱
4.13.3 氢
4.13.4 氨
4.13.7 酒精
4.13.8 乙炔
4.13.9 火药
4.13.10 炸药
4.13.15 一氧化碳
4.13.16 含氰物
4.13.19 其它
4.14 机械
4.14.1 搅拌机
4.14.2 送料装置
4.14.3 农业机械
4.14.7 锻造机械
4.14.8 焊接机械
4.14.22 其它
4.15 金属件
4.15.1 钢丝绳
4.15.2 铸件
4.15.4 齿轮
4.15.5 飞轮
4.15.6 螺栓
4.15.7 销
4.15.8 丝杠、光杠
4.15.9 绞轮
4.15.10 轴
4.15.11 其它
4.16 起重机械
4.16.5 浮游式起重机
4.16.6 甲板式起重机
4.16.10 叉车
4.16.12 绞车
4.16.15 壁上起重机
4.16.18 其它
4.17 噪声
4.18 蒸气
4.19 手工具(非动力)
4.20 电动手工具
4.21 动物
4.22 企业车辆
4.23 船舶
伤害方式
分类号
5.01 碰撞
5.01.1 人撞固定物体
5.01.2 运动物体撞人
5.01.3 互撞
5.02 撞击
5.02.1 落下物
5.02.2 飞来物
5.03 附落
5.03.2 由平地坠入井、坑洞
5.04 跌倒
5.05 坍塌
5.08 火灾
5.09 辐射
5.10 爆炸
5.11 中毒
5.11.3 经口
5.12 触电
5.13 接触
5.13.2 高低温物体
5.14 掩埋
5.15 倾覆
不安全状态
分类号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3 安全间距不够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1 设备带“病”运转
6.02.3.2 超负荷运转
6.02.3.3 其它
6.02.4 维修、调整不良
6.02.4.1 设备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 其它
手套、
护目镜及面罩、
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
安全带、
安全帽、
6.03.1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4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线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6.04.1.3 光线过强
6.04.2 通风不良
6.04.2.1 无通风
6.04.2.4 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4 其它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6.04.7.2 冰雪覆盖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
不安全行为
分类号
7.0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7.01.2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6 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业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 机械超速运转
7.01.10 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 酒后作业
7.01.12 客货混载
7.01.14 工件紧固不牢
7.01.1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 其它
7.02.1 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 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1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5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 冒险进入涵洞
7.06.3 采伐、集材、
运材、装车时,未离
危险区7.06.4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8 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矿车
7.06.10 在绞车道行走
7.06.11 未及时瞭望
7.0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
吊车吊钩)
7.0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1.1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1.3 未穿安全鞋
7.11.4 未戴安全帽
7.11.5 未佩戴呼吸护具
7.11.6 未佩戴安全带
7.11.8 其它
7.12 不安全装束
7.12.1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2.2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2.3 其它
附录B
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
数值计算。
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 手
中间指骨 | — 200 150、120 105
近端指骨 | 600 400、300 240 200
国家标准局掌 骨 | 900 600、500 450 400
腕部截肢 | 1300
| 脚
| 拇 趾 二 趾 中 趾 无名趾 小 趾
远端趾骨 | 150 35、35 35 35
中间趾骨 | — 75 75 75 75
近端趾骨 | 300 150、150 150 150
■骨(包括舟骨、
距骨)| 600 350、350 350 350
踝 部 | 2400
上 肢 |
|
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
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 | 3600
下 肢 |
|
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 | 3000
表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骨折部位 | 损失工作日 | 骨折部位 | 损失工作日 |
挠骨下端 | 80 |锁 骨 | 70 |
尺、挠骨干 | 90 |胸 骨 | 105 |
肱骨干 | 80 | | |
骨折部位 | 损失工作日
胫、腓 | 90
股骨干 | 105
股粗隆间 | 100
换算表
1 包被重要器官的单纯性
骨损伤(
头颅骨、
胸骨、脊椎骨);
2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不遗功能障
碍者;
3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愈后,遗有轻度功
能障碍者;
4 接触有害气体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不遗有临床症状及后遗症者;
6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折包被器官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伴有严重的
功能障碍者:
b.脑神经损伤导致痴呆者;
c.
脑挫裂伤,颅内严重
血肿,
脑干损伤造成无法医治的
低能;
d.
脑外伤致使
运动系统严重障碍或
失语,且不易恢复者;
f.脊柱骨损伤,脊髓半离断,影响饮食起居者;
g.脊柱骨损伤合并脊髓伤,有功能障碍不影响饮食起居者;
h.单纯脊柱骨损伤,包括残留慢性腰背痛者;
i.脊柱损伤,遗有
脊髓压迫症双下肢功能障碍,二便失禁者;
k.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引起明显的节律不正者;
m.胸部骨损伤,
胸廓成形术后,明显影响一侧呼吸功能者;
8 四肢
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
周围神经损伤,感觉运动机能障碍,影响工作及生活者;
9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运动机能障碍,但生活能自理者;
10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由于疤瘢弯缩,严重影响运动功能,但生活能自理者;
11 手
肌腱受损,伸屈功能严重影响障碍,影响工作、生活者;
12 脚肌腱受损,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者;
13 眼睑断裂导致眼闭合不全;
14
眼睑损伤导致泪小管、
泪腺损伤,导致
泪溢,影响工作;
15 双目失明;
16 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视力正常;
17 两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 105
| 500
|
| 900
|
| 200
| 200
|
|
| 3000
| 5000
| 5000
| 4000
| 6000
| 6000
| 4000
| 1000
| 4000
| 1500
| 4000
| 4000
| 2000
| 4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500
|
| 2000
| 2000
| 1400
| 1400
| 200
| 200
| 6000
| 1800
| 1800
续表
18 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者(仅能见眼前2m以内的物体,且短期内,不易恢复者);
19 两
眼角膜受损,并有
眼底出血或溷浊,视力高度障碍者(仅能见1m内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22 一耳丧失听力,另一耳听觉正常者;
23 听力有重大障碍者;
24 两耳听力丧失;
26 鼻脱落者;
27 口腔受损,致使牙齿脱落,不能安装假牙,致使咀嚼发生困难者;
28 口腔严重受损,咀嚼机能全废;
31 语言全废;
32 伤及
腹膜,并有单独性的腹腔出血及腹膜炎症者;
33 由于损伤进行胃次全切除,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34 由于损伤进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肠代替食道,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35 一叶肝脏切除者;
36 一侧肾脏切除者;
38 伤及神经、膀胱及直肠,遗有大便、
小便失禁,
漏尿、漏屎等;
39
关节结构损伤,
关节活动受限,影响运动功能者;
40 伤筋伤骨,动作受限,其功能损伤严重于表2者;
41 接触高浓度
有害气体,
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脑实质病变临床症状者;
42 各种急性
中毒严重损伤
呼吸道、食道粘膜,遗有功能障碍者;
44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中度中毒患者;
45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重度中毒患者;
| 3000
|
| 4000
|
| 700
| 600
| 600
| 300
| 3000
| 1000
| 1300
| 1800
| 3000
| 1000
| 300
| 3000
| 1000
| 3000
| 6000
| 3000
| 3000
| 1800
| 2000
| 1400
| 2000
| 4000
| 2000
| 150
| 700
|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