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
清关货物运抵指定的目的港,将货卸到岸上交货并承担交货前的费用、
风险的
贸易术语。
目的港码头交货(DEQ,Delivered ExQuay---name d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
码头将
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
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
货物运至指定的
目的港并卸至
码头的一切
风险和费用。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已清关货物运抵指定的
目的港,将货卸到岸上交货并承担交货前的费用、
风险。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
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关税进口关税、进口
增值税等税、捐。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卖方不负担
增值税(VAT),则应加注“VATUnpaid”。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
结关手续并支付
关税
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
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只有当
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
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
货物从
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
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
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
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
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卖方必须自担
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按照A3规定指定的目的港
码头上将
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
提货单和/或通常
运输单据(如可转让
提单、
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
多式联运单据),以使买方得以提货,从
码头上搬走。如买卖双方约定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
EDI)讯息代替。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
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交货所需要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无需包装即可交货)。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
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
进口货物所需的任何
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卖方必须自
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买方必须承担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果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
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