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用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方式,在国际或
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用户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主要
融资租赁方式。这种
直接租赁方式,是由
租赁当事人直接见面,对三方要求和条件都很具体、很清楚。直接租赁方式没有时间间隔,
出租人没有设备库存,资金流动加快,有较高的
投资效益。
简介
由
出租人使用在
资金市场上
筹措的资金,向制造厂商支付
货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
承租人)。这种
租赁的
租约一般包括两个合同:(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一项租赁合同;(2)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订货要求,与厂商签订一项
买卖合同。
附加条件
直接融资租赁的条件 除必须具备
融资租赁的特点外,直接融资租赁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附加条件:(1)
出租人向
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最低租凭得款额)确有保证且可合理的预计;(2)不存在影响出租人成本补偿的重大不确定因素。此项不确定因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诺为租赁资产提供广泛的服务,或排除租赁资产过时或陈旧的保证等。
租赁开始日,这种租赁所涉及的租赁
资产账面价值,等于其
公允价值。
步骤
直接融资租赁的手续 直接融资租赁是一项涉及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
承租人和
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以上合同--买卖合同和
租赁合同构成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业务手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未来承租人(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拟委托组赁的技术、设备向租赁机构递交以下文件,提出租赁委托:1、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设计任务书;2、用户有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会计报表;3、填写租赁
委托书,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加盖申请单位、批准
单位公章;4、经租赁机构认可的担保单位出具的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给予担保的不可撤消的保函。
(2)租赁机构审查上述文件,向用户提供初步租金概算,经租赁机构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对项目的效益、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资格等审定、批准、确认和同意后,内部立项,对外正式接受委托。
(3)与用户最后商定租赁条件,制定租金概算方案,签订
租赁合同,并由经济
担保人盖章确认担保。
(4)租赁机构会同用户与供货商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谈妥条件后,由租赁机构作为买方、用户作为
承租人,与卖方共同签订供货合同。
(5)租赁机构履行
购货合同,支付货款,同时,供货商交货,用户验收。
(6)通知承租企业租赁合同正式起租承租企业按起租通知规定按期支付租金。
(7)租赁期满,承租企业可对租赁设备作如下选择:以名义价购买、续租或租赁设备退回租赁机构。
业务程序
选择厂商
承租企业根据项目的计划要求,确定所需引进的租赁设备。然后选择信誉好、产品质量高的制造厂商,达成购买意向,包括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件等。如果
承租人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也可由租赁公司代为物色租赁设备和制造厂商。
申请委托租赁
承租人首先要选择租赁公司。主要是了解租赁公司的
融资能力、经营范围、融资费率等有关情况。选定租赁公司之后,承租人提出委托申请,填写《租赁申请表》或《租赁委托书》交给租赁公司,详细载明所需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价格、
供货单位、预定交货期以及租赁期限、生产安排、预计经济效益、支付租金的资金来源等事项。租赁公司经审核同意后,在
委托书上签字盖章,表明正式接受委托。
签订购货合同
在租赁公司参与的情况下,
承租人与设备厂商进行
技术谈判,主要包括设备造型、质量保证、零配件交货期、技术培训、安装调试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同时,租赁公司与设备厂商进行商务谈判,主要包括设备的价款、计价币种、
运输方式、
供货方式等方面。承租人与设备厂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租赁公司与设备厂商签订
购货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公司与
承租人之间签订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包括: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租赁期限、租金及其变动、争议仲裁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租赁合同的签订表明承租人获得了设备的使用权,而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租赁公司。
融资及支付货款
租赁公司可用
自有资金购买设备,但如果其
资金短缺,则可以通过金融机构
融通资金,或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直接向供货厂商支付设备货款及
运杂费等款项;也可由租赁公司先将款项提供给承租单位,用于
预付货款,待设备到货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实际货款结算,转为设备租赁。
交货及售后服务
供货厂商按照
购货合同规定,将设备运交租赁公司
后转交给
承租人,或直接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出具“租赁设备验收清单”,作为承租人已收到租赁设备的书面证明。供货厂商应派工程技术人员到厂进行安装调试,由承租企业验收。
支付租金利息
租赁公司根据
承租人出具的设备收据开始计算
起租日。由于一些事先无法确定的费用(如银行费用、运费及运输
保险费等),租赁公司在支付完最后一宗款项后,按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调整原概算成本,并向用户寄送租赁条件变更书。承租企业应根据租赁条件变更通知书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再根据同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以其租赁费等收入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
转让或续租
租赁期届满后,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或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
承租人,或收取少量租金继续出租。若转让设备所有权,则租赁公司必须向承租人签发“租赁设备所有权
转让书”证明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已归属承租人所有。
会计处理
出租人的会计可采用净额法和总额法的两种。按净额法处理,出租人在
租赁开始日应以租赁
净投资借记
应收租赁款和
预计残值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按总额法处理,应以租赁总投资分别借记应收租赁款和预计残值账户,贷记固定资产和未实现
利息收入账户,以后未实现利息收入应逐步转为已实现利息收入。可见,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并无损益发生。
承租人应按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其
公允价值的低者,在租赁开始日借记租赁资产,贷记应付租赁款和未确认
利息费用。未确认的利息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承租人还应在以后对租赁资产
计提折旧。
(一) 1 、提出租赁申请,
出租人受理后,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按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
保险费等之和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 (
折现率顺序依次为 :
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 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 “ 固定资产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
长期应付款 — 应付
融资租赁款 科目。
2 、如果租赁资产占
企业总资产额的比例 ≤30% ,可按应付租金总额确认资产
帐面价值,借记 “ 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按
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
(二)在
租赁合同签订时,
承租人一般应向
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 20—30% 作为
租赁保证金,借记 “
其他应收款 ” 科目,贷记 “
银行存款” 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 借记 “
长期应付款 — 应付
融资租赁款 ” 科目,贷记 “ 其他应收款 ” 科目。
(三)在
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 “ 长期应付款 — 应付融资租赁款 ”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
财务费用 ” 科目,贷记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科目。
1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 、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对新的设备租期一般短于正常使用年限),即按租期计提折旧 , 借记 “ 制造费用 ” 、 “ 管理费用 ” 等科目,贷记 “ 累计折旧 ” 科目。
(五)租赁期满时,
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 、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
净值和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调帐,是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
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
财务费用 ” 科目,贷记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科目;同时将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转为 “ 自有固定资产 ” 明细科目。
2 、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几乎为0)和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
清产核资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是以评估值入帐。
( 1 )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 “
长期应付款— 应付
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 科目,贷记 “ 未确认融资费用 ” 科目。
( 2 )以清产核资的评估值入帐,借记 “ 固定资产 ” 科目,贷记 “
资本公积” 科目。
例 1 :
承租人拟向
出租人租赁一艘新船,设定船的购置成本为 8000 万,船的正常折旧年限为 20 年,租期为 3 年,租赁
年利率为 7% ,本金每年回收 2666.67 万,期满所有权转移,
手续费100 元。
1 、签订
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购置成本和应付租赁款的现值(
折现率一般是合同利率)较低入帐, PV= (2666.67+560 )/ ( 1+7% ) + (2666.67+373.33 ) /( 1+7% ) + (2666.66+186.67 ) /( 1+7% ) =8000 万,作如下
会计分录;
贷:
长期应付款——应付
融资租赁款 9120.01 万
2 、 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候,收到
出租人开具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226.67 万
B 、 第二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的发票,作如下
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040 万
贷:银行存款 3040 万
C 、 第三年支付租赁本息时,要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长期应付款——应付
融资租赁款 2853.34 万
3 、 在租期内 ,
未确认融资费用(含名义货价)采用
直线法分摊, 确认是当年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73.337 万
4 、按正常使用年限
计提折旧( 20 年) , 每年 400 万计入当年成本、费用,作如下
会计分录;
贷:累计折旧 400 万
5 、租赁期满,资产帐面
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
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作如下会计分录;
6 、同时将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转为 “ 自有固定资产 ” 明细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 设备 8000 万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8000 万
分析意见:在
租赁合同签订时明确所有权转移、在折旧按正常使用年限
计提的条件下:
1 、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资产负债中资产方增加9120.01 万(固定资产增 80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 1120.01万);负债方增加2504.01 万(
长期应付款 ——应付
融资租赁款增加 9120.01 万)。
2 、
承租人在三年租期内进入
财务费用 1120.01 万,通过折旧要进入
制造费用、进而入成本400×3=1200 万。
3 、当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固定资产
帐面价值为 8000 万、已提折旧为 1200 万、帐面
净值为 6800 万(在
资产负债表资产方)。
例 2 :承租人拟向
出租人租赁一艘新船,设定船的购置成本为 8000 万,船的正常折旧年限为 20 年,租期为 3 年,租赁
年利率为 7% ,本金每年回收 2666.67 万, ( 合同签订日不确期满所有权转移 , 折旧按租期计提 ,在所有权补充协议中明确期满以 100 元转移产权 ) .
1 、签订
租赁合同,
承租人按资产购置成本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 PV= ( 2666.67+560 ) / ( 1+7% ) + ( 2666.67+373.33 ) / ( 1+7% ) + ( 2666.66+186.67 ) / ( 1+7% ) =8000 万,作如下
会计分录;
贷:
长期应付款——应付
融资租赁款 9120.01 万
2 、 A 、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
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226.67 万
贷:银行存款 3226.67 万
B 、 第二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
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3040 万
贷:银行存款 3040 万
C 、 第三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长期应付款——应付
融资租赁款 2853.34 万
贷:银行存款 2853.34 万
3 、 在租期内 ,
未确认融资费用(含名义货价)采用
直线法分摊 , 确认为当年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73.337 万
4 、按租期
计提折旧( 3 年) , 每年 2666.67 万计入当年成本、费用,作如下
会计分录;
借:
制造费用、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2666.67 万
贷:累计折旧 2666.67 万
5 、租赁期满,资产帐面
净值为 0, ,以 100 元取得所有权,作如下会计分录;
6 、
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为 0 )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
清产核资的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设定评估值为 6000 万,作如下
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设备 6000 万
借:累计折旧 8000 万
分析意见:在
租赁合同签订时不明确所有权转移、在折旧按租期计提的条件下:
1 、租赁合同签订时,
承租人资产负债中资产方增加 9120.01 万(固定资产增 8000 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 1120.01 万);负债方增加 2504.01 万(
长期应付款 —— 应付
融资租赁款增加 9120.01 万)。
2 、承租人在 3 年租期内进入
财务费用 1120.01 万,通过折旧进入
制造费用、进而入成本 8000 万。
3 、期满时,承租人经评估后固定资产
帐面价值增加为 6000 万(在
资产负债表资产方),
资本公积增加 6000 万(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