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号资源占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的用费
码号资源占用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法规的规定所缴纳的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的用费。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下列码号资源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二)移动电话网码号;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四)信令点编码
(五)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
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110匪警电话
(二)119火灾报警电话;
(三)120急救服务电话;
(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十五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2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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