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气体是
二氧化碳,因此用碳(Carbon)一词作为代表。虽然并不准确,但作为让民众最快了解的方法就是简单地将“碳排放”理解为“二氧化碳排放”。多数科学家和政府承认温室气体已经并将继续为地球和人类带来灾难,所以(控制)碳排放、“碳中和”这样的术语就成为容易被大多数人所理解、接受、并采取行动的文化基础。我们的日常生活一直都在排放二氧化碳,而如何通过有节制的生活,例如少用空调和暖气、少开车、少坐飞机等等,以及如何通过节能减排的技术来减少工厂和企业的
碳排放量,成为本世纪初最重要的环保话题之一。
碳排放
参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碳交易是
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
温室气体排减,以国际公法作为依据的温室气体排减量交易。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
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
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
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Carbon Market)。
法律依据
1992年“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
会议,通过具
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
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文件,称为“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文件进行。
碳交易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
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ing,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
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预计在
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碳交易两种型态
根据以上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划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碳市场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国及澳大利亚均非《
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截至第3季,欧盟排放权交易制
2006年的
交易金额达188
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