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8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
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表示,中国将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推进民生优先的社会建设,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讲话内容
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二十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系列活动8日在
符拉迪沃斯托克拉开帷幕。胡锦涛出席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并发表题为《深化互联互通实现持续发展》的主旨演讲。
胡锦涛说,今年以来,中国着力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4%,外贸保持基本平衡,经济增长的内外需动力更趋协调。同时,中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明显,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出口行业面临困难增多,解决新增就业人口就业任务繁重。
胡锦涛表示,中国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前瞻性,继续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着力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胡锦涛指出,为此,中国将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着力推动内生增长。我们将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我们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我们将统筹城乡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促进区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我们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的投入,健全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是着力推动
包容性增长。我们将坚持把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结合起来,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推进民生优先的社会建设。我们将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我们将优先开发人力资源,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解决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推进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是着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我们将坚持实施
科教兴国战略和
人才强国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我们将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发展机制,优化创新环境,扩大科技开放合作,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四是着力推动互利共赢。我们将继续营造公开透明的法律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稳定有序的经营环境,为各方投资创造良好条件。我们将加快实施
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强同主要贸易伙伴的经济联系,深化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务实合作。
理论概述
形成
社会保障是一个古老的课题,我国古代统治者开展的救灾济贫活动,以及欧洲宗教时期的宗教慈善救助,形成了社会保障的雏形。现代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工业生产的社会化和规模化,促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乡村进入城镇工作与生活,并构成一个日益庞大的无产者阶层,以往作为家庭或个人风险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特定事件,开始演变成一种社会风险,进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仅靠政府的济贫措施和慈善事业已不可能解决问题,以德国的
社会保险制度为先导,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国家率先开展起来。1935年,美国诞生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从社会保险制度朝着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跨了一大步。
社会保障制度正式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形成以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稳定社会、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作用,
从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来看,社会保障从封建社会官办、民办以及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到工业社会的正式制度安排,走过了一条从统治者的恩赐到国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的道路,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反映了人们对公平的追求。
理论基础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上百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多种理论学派。这些学派虽然在理念、制度选择等方面各有不同,但他们的理论体系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社会公平的思想,这些理论为我们建设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提供了思想源泉。
1.德国新历史学派。该学派主张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强调平等与民主化。认为福利国家的发展是工业文明和政治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福利国家能够消除
资本主义社会的痛苦,可以不通过暴力革命的方式就达到消除贫困和实现平等的社会目的;能够培养利他主义、互助精神和社会一体化思想,符合人类建立更平等、更公正的理想社会的愿望。该学派是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积极推动者,其强调的公平性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原则,是西方
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
2.
凯恩斯主义学派。凯恩斯认为,社会保障是克服经济危机的一个重要手段,其社会保障思想是社会保障理论一个新的里程碑,并直接导致社会保障事业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建立和发展。在凯恩斯国家干预思想中,社会保障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他主张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国家对社会福利领域的干预有助于增加消费倾向,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国家干预和提高消费倾向与实现充分就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从而使得凯恩斯成为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奠基人。
3.
新剑桥学派。该学派认为,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不合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顽疾。这种不合理,只有通过国家干预才能解决,因此主张国家必须采取分配政策,使国民收入再分配趋向合理和公平,使个人收入趋向均等化。由于新剑桥学派的出发点是解决社会分配的不公平问题,其核心思想与实现社会分配均等化和社会保障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其分配均等化主张大大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尤其对就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4.贝弗里奇报告中的福利国家思想。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一个分水岭。二战以后,社会保障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福利国家纷纷出现,其先驱是英国。贝弗里奇正是英国这一时期倡导发展社会保障的代表人物,他所提出的《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了一整套对英国全体公民均适用的福利国家指导原则,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全面广泛的社会福利计划,从而获得了“福利国家之父”的称号。贝弗里奇提出的福利体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公平性。他提出四条基本原则:(1)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应该是普遍而非选择性的;(2)满足最低需求原则,社会保障应旨在维持生存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收入并防止贫困;(3)充分就业原则,贝弗里奇认为,一个没有维持充分就业以防止大规模失业的社会保障计划是不能令人满意的;(4)费用共担原则,社会保障计划实行由雇员、雇主和财政部三方承担社会保障费用的原则。按照这些原则,贝弗里奇设计的社会保障计划涵盖了养老、疾病、残疾、死亡、工伤、失业和家庭津贴七大保障项目。
根本原则
社会保障是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切身利益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其在配置资源、调节分配、引导消费、促进生产、稳定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证明:社会保障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器”和“稳定器”,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调节经济波动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社会保障还处于比较低的层次,覆盖面较低、资金匮乏,其调节功能也非常有限。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就是要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弥补其缺陷,发挥其社会和经济发展“调节器”、“稳定器”的作用;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基点,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应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突出公平。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为了追求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我们更多地强调效率优先。但是过度强调效率和效益,必然引起优胜劣汰,也必然出现一部分人陷入困境甚至遭到市场淘汰。这既造成社会不公,也为和谐社会建设埋下了隐患。鉴于此,我们提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就是要改变以往那种强调效率、忽略公平的经济发展观、收入分配政策;要发挥社会保障的分配调节机制,减少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要以社会公平为先导,构建适合全民参与的社会保障制度。今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逐渐向弱势群体倾斜,从国家财政、政策、法规等各个方面保证低收入人群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维护社会公平。
二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是社会公平。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2]要达到此目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做到:(1)强调社会成员参与机会的平等,即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其地位、职业、贫富等均应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保证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机会公平的保障。(2)社会保障要通过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得社会成员克服先天不足或生活困难,有条件参与社会竞争,保障社会发展的起点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消除转型过程中不同行为主体在占有公有资产上的不平等,减少强势利益集团利用公共权力来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行为,创造一个规则公平、竞争有序的
社会经济环境。(3)社会保障应为国民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意外灾祸、失业和疾病等状况提供保障,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为社会成员的疾病和工伤提供保险和救助,使得他们尽快重返工作岗位。(4)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分配上的不公,通过对“收”和“支”的调整,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最终达到和谐发展,共同富裕。
国外经验
各国政府实行的社会保障基本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保险;另一类是社会救济。这两类方式相互补充,构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中,社会保险无论是从费用支出还是从受益人数来看,都是主要的。社会保险是一种通过社会力量转移消费能力,分担经济风险的机制。当代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方面,为社会成员避免因自然的或社会的原因陷入贫困提供了巨大的安全网。社会救济则是针对特定弱势群体(如失业者、单身母亲、儿童等)提供的由政府支付的补助。社会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它是单纯的政府行为,只是针对社会中的低收入人群,但社会救济却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社会救济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按照政府的参与程度不同,国外社会保障体系可分为以下几类:
全面福利模式
该模式是基于社会保障是公民的普遍权利而建立的,其最大特征是社会保险以更为统一的形式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不论其经济地位和职业状况如何,年满65岁都可以获得统一金额的基本养老金。除基本养老金之外,还有与退休前收入相关的附加养老金,但如果退休前收入较低或工龄较短影响附加养老金的金额,政府即予以补贴。因此,附加养老金与贡献相联系的程度也就相对减弱了。目前,北欧国家和英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可归入此类。
英国是实行全面福利制度最早的国家。二战后,英国对已经发展起来的社会福利项目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协调和统一了诸多分散的福利项目,提高了福利项目使用的效率,同时寻求新的筹资方式。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末,已经形成了体系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保险、失业保险和国民保健服务等。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则更具有典型意义,也更极端。瑞典建立了更为广泛和优厚的公共补贴制度,它与社会保险一起构成平等程度高、保障标准高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这种方式下,社会保障成为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有力工具,通过向收入来源中断或收入不足的失业者、残废者、退休工人发放社会保证金,给农民等低收入人群增加工资待遇等方式,减少收入差异。
该模式是带有浓厚的社会主义色彩,具有绝对公平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这种全方位的福利制度,过分强调社会公平,也导致效率的损失,会引发道德风险。对财力紧张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该模式还会使自己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
公民积累与国家补助相结合的模式
其最大特征是以建立在不同职业基础上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主体,充分反映了职业和收入的特点,并由一系列行业和地区组织分开管理的基金组成,分别提供社会保险,社会成员缴纳和接受保险金额依据职业和收入情况而定。在
社会保险主体之外,还有一个起补充作用的公共补贴制度,如对有孩子的家庭实行的住房补贴等。这一模式很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通过国家公共补贴等方式,有效地调节了收入差异,也实现了社会保障的调节功能。
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及战后日本都可归入这一模式。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管理严格,设计合理。其社会保障机构实行行业组织管理或地区组织管理,除失业保险外,保险机构均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自治管理,不隶属于政府机构。德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救助则由政府统一实行,包括生育补助和儿童补贴、社会补贴、社会救济金等。
日本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
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以不同职业为基础而区分的。从社会保险中最大的种类养老保险来看,日本目前有三大养老保险:第一种是公共养老保险,称为原生年金,分别由公务员、公共公司、私立学校等六种不同职业构成,约覆盖全国10%的家庭。第二种是雇佣5人以上的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均可参加的计划,保险费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政府补贴20%,年满60岁以后可按原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领取养老金。第三种是国民保险年金。所有未包括上述两种保险计划的人都参加这一保险,主要是
个体劳动者、农民等,覆盖全国45%的家庭。参加者缴纳统一比例的保险费,政府提供35%的补贴,65岁以后可获得基本是同一比率的养老金。
德国模式鲜明地反映了贡献与享受相联系的原则,但是其共济性较弱,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再分配难以实行,日本则以政府财政补贴的办法进行适度调节。
公民积累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模式
与政府大包大揽的“全民福利模式”相反,该模式下政府仅对特定对象提供社会保障,主要是针对那些生活贫困者,其余社会成员通过市场途径来寻求社会保障。这种模式是典型的市场型保障制度。政府的主要手段是社会救济金和公共补贴。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体系最具有代表性。在澳大利亚,公共养老金和失业金的发放是根据政府对申请者的收入调查后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记录。其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金、残疾人抚恤金、孤儿抚恤金、寡妇津贴、失业救济金等。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靠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和企业为其雇员缴纳的
社会保险税组成,并辅以政府对特殊人群的财政支付。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可归于此类,与西欧国家相比,它更趋向于对低收入工人的倾斜。美国的公共补助、社会救济也都是针对特定对象(贫困者)而设计的,如医疗补助和食品券等。美国个人保障的完成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私人年金制度,这是一种市场型的保障制度,美国因此有众多发达的养老基金组织。
公民自助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由于受经济条件制约,国家给公民提供的社会保障很少,一般是靠个人积累或社会单项保障。
这一模式比较成功的是新加坡。在医疗方面,新加坡实行强制性储蓄,每个人在银行都有一个独立的账户。账户上的钱只能用来缴纳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在
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新加坡实行公积金制度,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养老保障公积金实质上是一种完全积累模式,由中央公积金管理局依法管理。
虽然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维护社会公平上各有差异,但公平始终是各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所秉承的主线。西方国家普遍建立起全民参与、覆盖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
政府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既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效地调节了经济波动,并通过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
我国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50余年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以《劳动保险条例》为代表的“低工资、高就业、高补贴、高福利”的国家包着企业,企业包着职工的统包政策。这种大一统的保障体制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丧失了“动力”机制,乃至给后来的体制变革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逐步走向独立,企业保险随之走向社会统筹。但是,原有的高福利、高赡养费率又导致高缴费率,社会统筹的推进异常艰辛。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定位和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一个体制和制度创新的阶段。在体制上,围绕“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作了大量艰苦工作;在制度创新方面,将个人账户制度引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形成“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双方负担、统账结合”的基本思路(如图《基本思路》所示)。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做得还很不够,主要表现在:
1.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走的就是一条城乡分割的道路,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巨大差异,并处于严重失衡状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主,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到目前为止,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建设已相当完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
社会保障水平也远远高于农民。相比之下,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落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也仅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从
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1991-2005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平均为15%,而农村只有0.18%,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之多。[5]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人们仅仅因为出身的城乡差异,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便有天壤之别。这种制度安排不但没有维护社会公平,反而加剧了城乡差距,与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要求十分不符。
2.尚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等边缘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下,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农民工并没有被城市所接受,他们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也不是纯粹的工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亦被边缘化。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持有
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这种保障便把进城打工的农民工排除在外。事实上,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许多农民背井离乡到城市打工,从事着许多高风险、低收益的工作,辛勤的工作却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这对他们是极大的不公。而且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往往面临更大的失业风险、工伤风险、医疗风险等,他们承受风险的能力也更弱,更需要社会保障的扶助。这是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3.收入调节力度较弱,再分配功能扭曲。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收入再分配来调节贫富差距,“熨平”社会不公,以实现保证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但在实践中,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调节力度弱化,收入再分配功能扭曲,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以2001年为例,该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90,而含
社会保障收入之后,上升为3.44,社会保障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增加了18%。这说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没有发挥再分配的“调节器”作用,反而还拉大了这一趋势。即使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来看,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主要局限于政府机关、国有单位等,而一些个体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则被边缘化,甚至游离于其外。社会保障在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待遇存在较大差异,形成的结果通常是,效益越好的企业或单位,职工收入越高,社会保障反而越全面,与社会保障的初衷背道而驰。如现在社会比较关注的一些垄断部门的职工,其工资本身就明显偏高,再加上社会保障的二次分配,与其他部门的职工的收入差距更加明显。
路径选择
公平原则的提出,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思路,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包括:
1.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每一位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障碍,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灾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是农村居民维持生活的最后防线。相对于城镇居民相对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根据农村的具体发展状况进行调节。对于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地实现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而对于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应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保证农村贫困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2)尽快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
农村医疗保险,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可通过税、费留存转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办法来解决贫困地区的养老问题;对于富裕地区,可鼓励农民适当缴纳一定费用再建立个人账户。
2.完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有效的筹资、缴费机制,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其一,要进一步开辟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弥补
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一方面,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主要采用缴费的方式,这使得筹资方式的约束力较差,开征社会保障税增强了筹资刚性,提高了社会保障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建立一个比较稳定的规范的收入来源渠道。另一方面,针对高收入人群征收个人收入累进税、遗产税等也是拓宽资金来源、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其二,应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对农民工进行分类,对于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常年居住在城市,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等),逐步接纳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对于其他的农民工,也不能置之不理,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设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3.坚持公平原则,加大社会保障再分配调节力度,建立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反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我国应改变目前按人头实施保障的传统做法,建立起与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反向关联的弹性保障支付机制。这就要求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向低收入人群转移,而对于自我保障能力很强的人,则应减少社会保障投入。为此,政府要加强
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力度,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这既可以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又可弥补社会保险的统筹缺口,化解转轨时期的风险;二是增加对社会福利性社会救济和优抚的投入,强化对低收入阶层的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
4.加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立法工作。强调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平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它必须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来具体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监督和引导。主要包括: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法》,明确实施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范围及项目;加快社会保障项目的单项法规建设,逐步制定《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完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完善其工作职能,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