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审计局
福州市政府机构
福州市审计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参与起草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主要职责
(二)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6.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榕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
(十一)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局机关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机关效能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管理审计经费、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
(二)综合业务处
负责审计项目的立项管理、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与开发利用;起草、修改全局性、综合性审计业务公文;对全市审计信息进行归口管理,办理审计统计、审计宣传、新闻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及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负责审计业务协调和监督审计事项整改工作;组织实施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科研、内部审计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有关法规草案、规章、审计指南的起草工作;审核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网上行政处罚等工作,组织协调对本局及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法教育;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四)财政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市级财政、地税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财政和金融审计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科学、教育、文化、体育等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行政事业审计工作。
(六)经贸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工业、交通、商贸服务业、对外贸易经济、旅游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级国有企业及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属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并提供审计公证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贸审计工作。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国土、环保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团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工作。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社会保障、民政、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工作。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发改、规划、城乡建设、房管、人防、园林、市容管理等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
(十)经济责任审计处
组织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计算机审计处
负责全市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实施,信息网络的维护工作;指导全市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和计算机审计示范工作;为各审计业务处提供计算机审计技术支持和保障;对全市审计机关干部进行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知识及技能培训。
(十二)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有关事项;负责聘任特约审计员和特约审计员业务活动的安排与协调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现任领导
局长:林冬阳
副局长:卓良东、方韶玲
参考资料(截止2023年6月)
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福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众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本局办公室为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局各处(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01、审计机构职能
02、审计法规规章
03、审计规划纲要
25、工作动态
3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审计局门户网)公布。
2、福州市审计局政务公开栏。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必须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方式申请获取。
(一)申请获取信息的受理机构
本单位办公室为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通信地址:福州市象园路33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按照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福州市审计局办公室送交《申请表》。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单位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
(三)申请的处理
本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工作机构公开的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需要收取工本费的信息,可向申请人收取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由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出具票据。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效能办、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获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3月,福州市审计局综合业务处被福建省妇联命名为“2021年福建省巾帼文明岗”。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09 12:29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