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的定义并未统一,最权威的定义是原
四川大学副校长赵昌文在《科技金融》一书中的表述,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
金融工具、
金融制度、
金融政策与
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由向科学与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
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
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
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
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撇开这些复杂的金融语言,科技金融可以简化为一切服务于科技企业以及
科技成果发展、创新的多方资源体系。
科技金融传统的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资金建立基金或者
母基金引导
民间资本进入科技企业,二是多样化的科技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具体包括政府扶持、
科技贷款、科技担保、
股权投资、
多层次资本市场、
科技保险以及科技租赁等。
苏州政府借鉴
以色列的科技金融体系,开创了独特的“
苏州模式”,即以银行为中心,以政府打造的
产业环境和政策体系为基础,加强与创投机构、保险机构、
证券机构等合作,
再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机构等科技
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为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一揽子综合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苏州模式形成了“银行+政府+担保+保险+创投+
科技服务中介”统一结合的科技金融体系。
随着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原有渠道基础上,科技金融出现了新的融资渠道——
众筹。
股权众筹是创业者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公开展示功能吸引公众投资者投资,并以出让一定
股权比例的方式回馈投资者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具有受众广、
风险分散以及低门槛的特征,非常适合为科技型
企业融资,例如北大创业众筹,是我国第一家
科技成果转化类众筹平台,引入了科技成果科学化
评价体系,为科技金融的科学化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科技金融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NPO、企业、
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中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政府不仅投入巨大的资金直接资助
科技型企业、
创投公司、成立科研院所,还设立限定产业领域的基金,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简称科转基金)、孵育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等。
企业是科技金融的主要收益方,也是检验科技成果是否具备转化条件的
试金石。然而我国企业在科技金融方面的格局是大企业
科技创新能力较差,而作为科技
创新主体的中小企业反而缺乏科研资金,处于被资助的地位。国外的科技金融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都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以色列为例,企业集团通常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下设
科研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公司,企业可以将自己研究成果内部自行转化。
截至2013年2月1日,全国至少已经设立了30家专门服务科技企业的科技支行;截至2012年11月底,深圳创投机构数量和管理资金占据全国1/3,近2524家创投机构管理基金超过3000亿元,投资3500多个项目,其中已有300多家被投企业在境内外
资本市场成功上市;2013年1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
新三板)在北京落地,拓宽了科技企业的股权
融资渠道。
科技金融之所以
发展速度滞后于企业和
社会需求,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科技成果(或
技术资产)难以科学化计量;二是科技成果交易难。这两个难题都是由科技成果自身特点决定的。科技成果具有如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