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措施,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
税收优惠条款。
简介
税收优惠措施种类颇多,像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应届
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
相关政策
上海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
国民待遇,取消了
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部分鼓励性行业或产品除外)。上海公司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返税为主,即公司交纳税收后,再将部分
税收返还给企业,包括公司营业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海市区与开发区,各开发区之间,返税优惠政策差异很大。 上海返税优惠政策是大陆其它省份或城市难以比例的,是吸引国内及海外投资的重要因素。 上海的税收是各级分成的,除了国家部分的税收保留外,地方税收是由市政府、区政府、开发区、企业进行分成。
一、国家与地方税收分成体系:
国家/地方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国家财政 75% 0% 60%
地方(省/市)财政 25% 100% 40%
二、上海市税收分成体制
区域 市财政区财政 开发区 企业
崇明 0%20-30 %70-80 %40 %以上
其它郊区40 %20-30 %30-40 %20-30 %
市区 40%20-30 % 30-40%15-22 %
三、上海公司税收返税比例:
返税等级 区域 增值税 营业税 所得税
最高返税 崇明区 返10%以上 返45%以上 返18%以上
中等返税 金山、奉贤等 返6-8% 返15-30% 返10-18%
最低返税 市区 返1.5-4% 返6-15%返2.4-6%
上述所说返税比例是以实际交税额为基数。以企业营业税/增值税交税额100万为例,企业在不同区域所得返税具体数额:
区域增值税交税100万,返税额 营业税交税100万,返税额 所得税交税100万,返税额
崇明区 10万以上 45万以上 18万以上
金山、奉贤等 6-8万 15-30万 10-18万
市区 1.5-4万 6-15万 2.4-6万
备注
1、一般开发区或招商代理公司所宣称的“返地方所得税收的多少”,其实是很模糊的说法。地方所得税收即可以指除国家外的地方税收,也可指区所留税收,还可以指开发区所留税收,而且不同级别的开发区所留税收是不一样的。因而,在考虑注册在哪个区或哪家开发区时,一定要明白其给企业真实的返税是多少,一般用“返实际交税额的多少”比较科学。
2、返税一般是开发区或招商公司将税收直接返给企业,一般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返还给企业,先征后返。 注册公司前,需了解注册所在地的
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享受最优惠的税收政策,节约公司成本。
应届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
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2010年10月29日透露,我国将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方面介绍,就业是民生之本,为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适应当前
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发布了《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新通知以现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通知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
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涉及人群失业超半年可享优惠
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从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
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
就业困难人员以及
零就业家庭、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
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此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曾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优惠期限享优惠政策确保满3年
通知还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
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以现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
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
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
就业困难人员以及
零就业家庭、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
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
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是进一步规范
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
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
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