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权又名第四权力,是指在“
行政权、
立法权、
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政治权力。事实上,即便是欧美发达国家,也没有具体的
宪法、法律、规令来解释、设立第四权,第四权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第四权所指的即是媒体、公众视听。
形成
传统新闻自由理论
传统的表现自由理论均把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未作区分。其实在实践操作中,也很难区分。但是,随着新闻媒体所具有的信息流通枢纽的功能不断加强,以新闻自由而论,亦赋以广泛的涵义,而概括一切资讯的自由流通,已不限于发讯的自由,还包括采集的自由,传达的自由与连受的自由,可知新闻自由的内涵不但是与时俱进,其寓意亦常因地域而不同。仅仅运用传统的言论自由的理论,不能充分说明为什么要给予新闻机构高度自由的理论和意义。
新自由的萌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特瓦特认为,将新闻自由解释成言论自由就会丧失其意义。新闻自由已不是言论自由的附属品,而是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基础。言论自由保护的是个人基本权利,而新闻自由则更多从一个制度性权利的方面反映出来。“新闻自由作为一种制度理论,其目的就是通过保护新闻自由,达到使新闻媒体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
柏克在《法国革命论》中就说“舆论的作用是与滥用权力的人数呈反比的。为能使政府权力不至腐化,从
霍布斯、洛克一直到孟德斯鸠,西方政治制度思想中逐步形成并完善了
三权分立,主权在民的理论建构,并同时得以在各国建立、实施。三权分立的精髓在于防止各政府机构权力的滥用,体现出相互制衡的原则。它所依靠的是政府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但事情往往并不这样简单。正如
杰弗逊所说,再好的政治体制也不能保证不出现权力的腐败,人民才是统治者唯一的监督者;政府组织庞大、严密,而人民则处于弱小、分散的地位,这便需要一个代表人民公意,起到监督政府作用的机构:新闻媒体。
正式形成
1974年11月,斯特瓦特在
演讲中,根据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的重要作用,从法学角度提出了“第四权力”理论。他认为,宪法之所以保障新闻自由,其目的就是保障一个有组织的新闻媒体,使其能够成为除政府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发挥制度功能。他是这样解释新闻自由条款的:“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
第四权力理论强调新闻规定的言论自由。它不同于在新闻媒体工作的每个个人所享受到的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是因为新闻媒体运作的复杂性,使得它报容易受到政府的操纵及压力,从而伤害其自主性。根据上述理由,第四权力理论指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媒体的自主性,使媒体能够提供不受政府控制或影响的信息、舆论和娱乐节目,促进人们关心政府的工作,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以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
特点介绍
第四权力理论以其侧重点不同,它所构筑的新闻自由观有与以往新闻自由观不同的特点:
第一,新闻自由是一项制度性权利。即它与宪法中保护的作为个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不同,是保护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二,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言论自由来监督政府,但新闻自由必须是新闻媒体才可以享有。新闻自由保障一些特殊的权利,使得新闻媒体可以更有效地发挥监督政府的责任。
第三,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不是为了媒体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制衡政府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这就需要一些言论自由未能提供的保障。
意义
从自然人的言论自由经过爱默生的过渡到第四权力理论,三者的发展密切地和当时的社会联系在一起,秉承着思想上的演进关系,在逻辑内治的基础上反映了传媒技术与社会经济结构的进步。同时,新闻自由与表达自由,以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意义在精神上已经形成一体,无非将一种思想扩散于外,且对他人发生影响,则其来源都起于个人思想自由的权利,而演化为集体的表达自由。
从天赋人权性质的思想自由市场到制度性的第四权力理论,体现了新闻自由观念的历时性过程。一种理论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另一种的过时与失效,相反,三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只不过各个注重点不同而已。在现代社会中,与思想与表现自由相对应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需要与第四权力相对应的新闻自由作为表达形式和保障,而新闻自由如果失去了言论与出版自由则显得毫无意义。当然这三种理论在参与实践中时,会受到经济、政治、文化习惯等等因素的中和,有时甚至会产生背离其初衷的现象。但从总体上来看,基本上保证了新闻业的正常发挥其作用,从而适应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要求。
应用
人肉搜索与第四权
网络搜索与“人肉搜索”网络搜索已经成为广大民众学习、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人们借助网络丰富的资料储备、利用网络便利快捷的方式,迅速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各类信息。提高学习、工作、生活质量与效率。这样的网络利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最要表现。然而,网络发展和运用的速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在极短的时间内,网络搜索对象就由虚拟的存储资料走向了现实社会,把对储备资料的搜索转向现实社会中的人和事,这种对现实的搜索被人们称为网络“人肉搜索”。这种现象一出现,很快就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从根本上分析,“人肉搜索”实际上是传统新闻工作者“无冕之王”意识的延续。这里必须从“第四权力”谈起。
在新闻传播的发展进程中。美国著名思想家杰斐逊最早提出“第四权力”的思想。1804年,杰斐逊在反对派报纸的大力攻击下,竟以压倒的优势连任总统。他说,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住脚,就理应垮台,而联邦政府的真正力量在于接受公众的批评,而且有能力抵挡批评。自由报刊应是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但新闻界被赋予的这种力量也只是人们理想的愿望。现实无法实现的,在网络上终于有了实现的可能,“人肉搜索”一诞生,就受到空前响应。
无论是何种体制、何种时代,新闻工作者都拥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在普通民众心目中,他们长期有“民众代言人”甚至是“无冕之王”的声誉,有“凌驾于民众之上”的能量,可以做成一些普通人不能或很难做成的事;另一方面,他们也是普通民众的一员。但现实中的这种双重身份是相互纠合在一起的。普通民众甚至新闻工作者自己都难以将其截然分开:这让多数人往往只看到前一种身份及相关的能量,使得普通民众对新闻工作者有了一种崇敬之情。而当网络出现,可以满足普通人的这种“自由话语权”愿望时,他们会在相当程度上充当起新闻工作者的角色——不管事情是否能说,都一概参与。但这种未加区分“普通人”与“无冕之王”两种不同身份、地位的话语行为,便引发了虚拟与现实的矛盾,也就形成了滥用网络“人肉搜索”的情形。
网络“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的便利条件,借助新闻工作者“无冕之王”的地位来实施的一种行为。“人肉搜索”的流行,隐喻着公众的一种信息饥渴——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现实中无法获取的信息就求助于网络,一个人无法完成的任务则拆解为多个人共同分担。这一行为基本上都会呈现“无冕之王、民众喉舌(代言人)——舆论审判(道德审判)——现实冲突”的进程,这正是网络“人肉搜索”的基本存在基础。
只有明确这种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个人原因,以及新闻传播的学理,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