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子库是指以治疗
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
精子的机构。
精子库简介
建立精子库还有一层意义,它有利于供精者与受精者隔离和
双盲,符合保密的要求,又便于管理。精子库技术并不复杂,将精液加入等量的介质溶液中以保护精子,
pH值校正到7.2-7.4后一起置入一个玻璃瓶内,贮藏于-196℃液氮罐中。需用时在女方
排卵期前后,取精子库冷冻精液若干溶化后即可用于
人工授精。
用冷冻的方法贮存人和动物精子的地方。将精子冷冻贮存在由
蛋黄、
甘油、
柠檬酸钠等组成的液氮罐内,使它们在-196℃的低温下冬眠,一旦复温后,精子可恢复
生命机能。20世纪60年代,美国、英国、法国、印度等均先后建立人类精子库,进行
优生研究。中国于1981年11月在
湖南医科大学建立了人类精子库存,接着又在一些大城市如青岛、北京、沈阳、上海等地的学校、医院中陆续建立了规模不一的人类精子库存。1983年1月16日中国首例
人工授精婴儿在长沙诞生。
精子库的建立优点很多:一是提供“生殖保险”,为计划生育这一
基本国策开拓了广阔前景。
冷冻精子可贮存20年,由此可使大量男子放心作结扎手术;二是有利于优生,世界上已发现的各种
遗传性疾病约4000余种,选择健康的精子可使患有遗传性疾病男性的妻子受孕,杜绝父方的有害遗传;三是为解决男性不育症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四是为
优生学提供了科学依据;五是有利于解决
珍稀动物和
濒危动物的种族繁衍。
卫生部批准
据了解,国内的精子库都建立在大型综合性或者是专科医院内,都有很好的技术支持。而且这些精子库必须要经过卫生部有关专家现场考察、评估、检查,合格后才能获得批准并进行正常工作。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1次,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精子库工作;校验不合格的,收回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由
卫生部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有:
捐精补偿标准
各地补偿标准不一,4000元左右。
初次检查精液质量给20元—50元;
通过精液质量检查合格后,以后每次捐精给300元以内;
完成10--20次捐精,等半年,进行
艾滋病毒(
HIV)检测,检测后没有
病毒,再给1000元。
捐精过程要求
所有供精志愿者在签署
知情同意书后,均要进行初步筛查,初筛符合条件后,还须接受进一步的检查,达到
健康检查标准后,方可供精。
供精者的初筛
供精者的年龄必须在22—45周岁之间,能真实地提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的一般病史和
遗传病史,回答医师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按要求提供精液标本以供检查。
(1)病史筛查
①病史
B、个人生活史
供精者应无长期接触
放射线和
有毒有害物质等情况,没有吸毒、
酗酒、嗜烟等不良嗜好、
冶游史。
C、性传播疾病史
询问供精者
性传播疾病史和过去六个月
性伴侣情况,是否有多个性伴侣,排除性传播疾病(包括
艾滋病)的
高危人群。供精者应没有性传播疾病史,如
淋病、
梅毒、尖锐湿疣、
传染性软疣、
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乙型及
丙型肝炎,并排除性伴侣的性传播疾病、阴道
滴虫病等疾患。
②家系调查
(2)体格检查
①一般体格检查:供精者必须身体健康,无畸形体征,心、肺、肝、脾等检查均无异常,同时应注意四肢有无多次
静脉注射的痕迹;
②
生殖系统检查:供精者生殖系统发育良好,无畸形,无生殖系统
溃疡、
尿道分泌物和生殖系统疣等疾患。
(1)染色体检查:供精者染色体常规
核型分析必须正常,排除
染色体异常的供精者;
(2)性传播疾病的检查
②供精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检查阴性;
精液质量要求高于
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精液及精子-宫颈粘液相互作用实验室检验手册》(1999年第四版)精液变量
参考值的标准:
密度大于60x106/毫升,
存活率大于60%,其中前向运动精子大于60%
精子正常形态率大于30%。
(5)冷冻复苏率检查
应进行精子冷冻实验。前向运动精子冷冻复苏不低于60%。
供精者的随访和管理
精子库应加强对供精者在供精过程中的随访和管理
(1)供精者出现下述情况,应立即取消供精资格:
①生殖器疣;
②生殖器疱疹;
④尿道异常分泌物;
(2)至少每隔半年对供精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精子库应追踪受精者使用
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
(4)供精者HIV复查:精液冻存六个月后,须再次对供精者进行HIV检测,检测阴性方可使用该冷冻精液。
对外提供精子的基本标准
对外供精用于供精
人工授精或
体外受精–
胚胎移植的冷冻精液,冷冻复苏后前向运动精子(a+b级)不低于40%,每份精液中前向运动精子的总数不得低于12x106。
卫生部指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高新卫生技术,各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卫生部下发通知强调,各地应依据辖区卫生发展规划、人群结构和育龄
人口数量、
不育症患者发病率和
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机构的等级、性质、技术、设备等条件,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严格控制新开展此项技术的机构数量。
据了解,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设置规划仍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和机构不顾条件盲目进行筹建;一些未经批准的机构违规开展此类技术;代孕及买卖
配子、
合子和
胚胎等违规行为偶有发生;还有部分地区和机构受经济
利益驱动,存在商业化的倾向。
为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卫生部要求,各省级卫生
科技管理部门和
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情况进行一次
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2007年9月1日前,未将设置规划报卫生部备案同意的,卫生部将
不受理其辖区内新增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申报。凡计划新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经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上报卫生部审批。未纳入省级设置规划的机构,应立即停止筹建,避免
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
卫生部还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超审批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
性别选择,使用未经审批的人类精子库提供的精子,违规开展
精液检测、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等情况的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撤销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进行采集、提供精子的机构,依据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技术活动,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处罚,不得将其纳入辖区设置规划,不受理其申报申请。对于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技术)及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的,要结合打击
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