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绥化理事通判厅改为绥化府,置
知府、
府经历等官职,下设承办员、收发员、统计员等。知府1人,府经历兼
司狱1人,承办员、收发员、统计员各1人。
清宣统三年(1911年)夏,设绥化
地方检察厅,置检察长1人,检察官1人,录事1人,书记2人,检查吏2人,庭丁6人。绥化地方检察厅会同绥化地方审判厅受理刑、民案件。同年冬月撤销。
清宣统三年(1911年)设绥化地方审判厅,内分刑、民两庭。置厅长1人,
推事2人,帮助推事3人,
典簿兼
主簿1人,
录事1人,书记生2人,庭丁6人。绥化地方审判厅年开支白银13176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