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限额抵免是税收抵免计算方法之一。在国外来源所得出自多国的情况下,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将其全部外国所得加总统一计算抵免限额,已缴纳的全部外国税款在此限额以内者,按实际缴纳数抵免,超过限额者,按限额抵免。与
分国限额抵免相比较,当国外税率较国内税率有高有低时,如果纳税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没有发生亏损,则该抵免方法对纳税人有利;如果纳税人的国外分支机构发生了亏损,则该方法对纳税人居住国有利。
综合限额抵免=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
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为
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综合限额抵免=来自所有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
税率 综合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比较简便。按上述公式计算出
纳税人所有来自外国所得的
税收抵免限额,与其在国外缴纳的全部所得税额进行比较,确定
允许抵免额,在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举例:假设P为A国居民公司,某
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500万
美元,来源于B国所得50万美元和C国所得100万美元。A国
税率为40%,B国税率为50%,C国税率为30%。P基于如上所得向B国缴纳所得税25万
美元,向C国缴纳所得税30万美元。在A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的情形下,计算P公司
应纳税额如下:
P公司向A国实际应缴纳的
税款 = (500万
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40%-55万美元 = 205万美元
综合限额抵免在不同条件下对
跨国纳税人和居住国利益有不同的影响。当
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各外国
税率高低不等时,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对纳税人有利。因为这种方法把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计算,使高
税率国出现的超限额与低税率国出现的不足限额互相冲抵,可以增加
纳税人获得抵免的税额。
但如果
跨国纳税人对外投资所在国全是高税国或全是低税国,则各国同时发生超限额或不足限额,就不会出现超限额和不足限额的互相冲抵。因此当
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即在有些国家盈利,在有些国家亏损,采用综合限额抵免,因盈亏互抵,计算
抵免限额的基数减少,抵免限额变小,这对跨国纳税人不利,但对居住国是有利的。由于综合限额抵免能给本国居民带来一定的
税收优惠,所以常被一些
资本过剩的国家作为鼓励对外投资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