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复兴是11世纪后期首先在
意大利,尔后遍及
西欧近代早期所兴起的一场学习、研究与解释罗马法的知识活动,包括《
罗马法》在局部地区的适用。
起源
罗马法学复兴的历史进程始于
中世纪意大利
波伦亚大学法学院对《罗马法》的注释与研究。波伦亚大学法学院对《罗马法》的注释,主要是对《
民法大全》所作的注释。但是中世纪法学家对
查士丁尼一世编纂的4个部分所赋予的名称,即中世纪的《民法大全》的内容与查士丁尼时期《民法大全》的文本存在差异。中世纪法学家所注解的《民法大全》内容包括:《学说汇纂》手稿1-24卷、《学说汇纂》手稿的中间部分、《学说汇纂》手稿最后39-50卷;《
查士丁尼法典》,由查士丁尼法典的前9卷构成;《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
查士丁尼新律》。
波伦亚大学法学院率先研究与学习罗马法。皮坡最开始讲解,后是伊尔内留斯。伊尔内留斯之后,是法律四博士:布尔加鲁斯、
胡果、雅克布斯、马提努斯。继四博士之后,罗马法学家与学生之数量迅猛增加。
注释法学
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最早出现的是注释法学派。所谓注释,就是对个别字、词、术语或内容(乃至整段)带有说明性评注,以及对《民法大全》的整体或部分的各种注释的疏解选编意义上的注释、旁注或行间注。随着注释与疏解的发展,最终在注释法学文献中产生了以下文献类型与术语:大全、选编、指南、论题集、讲义纲要以及标题、讲义注释、小结、节选、附解、补编、笔记、报告、对照本、提要等。注释法学派采用的是注释的方法,是对《民法大全》中的词义与术语进行解释,拘泥于注释的文本内容与眼前文本中的问题,更关注文本内容。
通常人们将在13世纪中期完成《标准注释》的阿库修斯视为后期注释法学家,后期注释法学派延伸至16世纪
人文主义法学的出现。
评论法学
从12世纪中期,即大约从注释法学家阿库修斯去世之后,人们把此后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称为评论法学家,同时也是评论法学兴起之时。从第一批大学的诞生,到中世纪中晚期之后,知识的生产与创造也主要仰赖迅速发展的大学。
巴黎大学的模式逐渐为
德国、
英国的一些大学所复制。同时,由于在意大利与
西班牙出现了更完整的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13世纪的
经院哲学进入了新时代。经院哲学从中世纪早期的经院哲学到中世纪中期的经院哲学得以最终转变。逻辑也发生了为人们所称的从“旧逻辑”到“新逻辑”的转变,成就了成熟的经院哲学方法。
评论法学家主要来自山外人(
阿尔卑斯山脉南边意大利人对法国人的蔑称),导入一种新风格与方法的评论法学的第一所法学院是来自法兰西的奥尔良法学院。先驱者是1296年去世的J.de勒维尼与1308年去世的P.de贝勒佩什,包括在
图卢兹任教、死于1335年的G.屈克。不过,这所法学院的两位代表人物一般并不被人们视为评论法学家。1219年
教皇霍诺留三世禁止在巴黎大学从事罗马法教学与研究,但并未禁止在奥尔良从事罗马法的教学与研究,奥尔良因此成为牧师从事法律学术的所在地,在奥尔良的牧师学生人数超过了世俗学生。第一名罗马法教授是G.居伊,他是H.贝尔和J.巴尔杜尼的学生,在奥尔良任教,追随其导师,对注释法学采取了一种批判的研究方法。
评论法学的集大成者是最早的
人文主义者之一
彼特拉克的学生——
巴尔多鲁,他除了在
比萨与
佩鲁贾教授法律外,也从事法律实务。他评论了《民法大全》的全部内容,提供
法律咨询,并就绝大多数的不同主题撰写了专题论文,他的作品全集达10卷之多。学界通常把评论法学等同于巴尔多鲁学派。巴尔多鲁的学生B.de乌巴底斯也是评论法学家,对
格列高利九世的教令与封建法撰有评论。他们师生二人对《民法大全》的评论在14—16世纪享有极高声誉,他们的学说成为当时的通说。
就评论法学的影响来看,①世俗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得以进一步推进。②评论法学更好地运用了经院哲学的辩证法,对建立一个体系化的世俗法学,并建构概念化的形式理性化法律体系与法学作出了开拓性贡献,最终用理性锚住了法学与罗马法的研究。③通过评论法学对不同的法律体系,诸如
封建法、
地方立法、
教会法进行比较,最终把罗马法的因素渗入了西欧各法律体系。最为重要的是为近代西欧
法典化并继受以《罗马法》为主的共同法奠定了演化与成型的牢固基础。为欧洲打造了一个共同法,一个共同的法学。这个共同法也成为欧陆私法共同的基础。
评论法学派采用的是评论方法,其评论方法是对《民法大全》有关段落与部分进行一种具体分析并顾及整体,其自由并穿梭于不同的法源与广泛的实践问题,关注论题。
人文主义法学
从西欧中世纪中期,
欧洲出现注释、学习与研究罗马法之后。伴随后来的
文艺复兴与人文主义思潮的产生,以及这种思潮所引起的认识方法、知识生产与传播方式的变革也导致罗马法研究与适用的变化,由此产生了人文主义法学方法的罗马法研究,这种人文主义研究罗马法的方法与思想首先出现在法国,尔后传播到了欧洲其他国家与地区。与此同时,在西欧各个国家与地区又有其不同表现形式。
人文主义法学拒绝法律文本典范的绝对权威,承认古典文本乃人类思想的创造,但是作为一项文明历史之成就,其却不是完美无缺的,也不是永恒的真理。认为要对古典文本准确理解,必须把它与产生的具体时空背景相联系,这是对历史理解的新方法。
人文主义法学使用的方法是历史方法与哲学方法,解释的内容要同文本的历史背景、作者的动机,以及政治、文化、社会经济与具体制度语境相联系。人文主义法学拓宽了视野与范围,而不是局限于死抠文本。人文主义法学认识到此前的学者所使用的中世纪文本手稿被严重曲解,并有大量语法错误,形式或词汇错误,内容错植、字词的不正确拆解、缩写词的误解、生词漏掉或替换、不理解的段落被删除、同自己赞成的论题相矛盾的,等等。这些注释法学家与评论法学家作品中的东西,正是人文主义法学要廓清与挞伐的所在。
荷兰—罗马法学
罗马法的复兴延展到了
荷兰与
苏格兰,它们的人文主义法学或多或少都受到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包括来自以法国北部
奥尔良为中心与法国南部的一些大学为中心的深刻影响。荷兰在16世纪之后对罗马法之研究与吸收极具特色,学界将荷兰研究罗马法的风格谓之荷兰—罗马法学。荷兰通过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对罗马法的吸收与转化极大地影响了德国法学。荷兰南部在政治上一直同西班牙相联系,因此西班牙的新经院法学也对荷兰人文主义法学,包括H.格劳秀斯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