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是
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主要目的是以
法定程序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修正案的相应表述来源于英国
普通法并可追溯至1215年的
大宪章。如其中
大陪审团和
正当程序的表述(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也有同样的措辞)均来源于大宪章。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
大陪审团的报告或
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
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
自证其罪;不经
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大
陪审团负责在刑事案件中判定该案件是否可以起诉。其一般是由多位普通公民组成,并由法官告知陪审团规则后在一个独立的房间内进行且不对外公开,因此许多针对法庭或其它场合的规则对之并不适用。比如说,
著名的证据排除规则就在部分情况下不适用于大陪审团。这一规则规定任何违反第四至第六条修正案的证据不能呈庭,这个“呈庭”是指呈交法庭,但大陪审团并非法庭,所以不适用。同时,在大陪审团听证时,证人或被告也并没有要求律师在场帮助和给予建议的权力。他们在接受警方、检察官、国会讯问时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力。不过,任何人在大陪审团听证开始前,都可以在房间外接受律师的建议。值得注意的是,第五修正案中的这一大陪审团条款并没有被第十四条修正案应用合并原则。换言之,这一规则并没有被强制推行到各州。各州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应用大陪审团制,其中很多州(但并非所有)都以初步听证代替了大陪审团。
1963年,一名名为米兰达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捕时没有被告知宪法第5修正案,其后法院利用其自己的证词对其进行了诉讼。之后一个组织帮助其进行了上诉,最高法院
最终裁定本案违宪,发还重审。此后
美国警察在逮捕嫌犯后,都会先对其进行
米兰达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