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林卫,即“羽林军”,是一支历史悠久宫廷
禁军,西
汉武帝时期创立。不同的历史时期,其隶属系统、机构统领和职能都不一样。汉武帝
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恐中尉之权太重,又于
光禄勋置羽林、
期门,而后南北二军之势始均”。
历史渊源
西汉
羽林,初名“
建章营骑”,以警卫建章宫得名,后改为羽林,取其“为国羽翼,如林之盛”之义。
《
汉书》曰:“武帝太初元年,初置建章营骑,后更名羽林骑,属光禄勋。又取从军死事之子孙,养羽林官,教以五兵,号羽林孤儿。”
西汉时期,羽林骑、羽林孤儿在两千人左右,作为皇帝的宿卫和仪仗部队。羽林和期门,地位较其它部队高,士兵都是职业兵、贵族兵。
东汉
东汉,“南军”名称已不复存在,但是“光禄勋”和“
卫尉”仍然存在。“光禄勋”下设七署,其中两署:
羽林中郎将所属“羽林郎”128人,为皇帝的宿卫侍从;羽林左、右监所属羽林左骑800人、羽林右骑900人,担任宿卫侍从和“出充车骑”。
羽林郎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选自六郡、
三辅地区的良民。(二)选自从军死事之子孙。(三)选自征战有功者。
《后汉书·百官志》曰:“羽林郎,掌宿卫侍从,常选汉阳、
陇西、安定、
北地、
上郡、西河六郡良家补之。”
魏晋南北朝
历代沿设
羽林监,魏、
西晋时领营兵,
东晋无营兵。南朝因之。
北朝魏、齐有羽林监,
北周大司马所属有左右
羽林率。
隋代
开皇初年
改革官制,始设兵部为掌管全国
军事行政的最高机关。兵部隶于
尚书省,置
兵部尚书一人为长, 下设兵部、职方、驾部、
库部四司,各置侍郎二人,分理本司军务。又创设十二
卫府,即
左右卫、
左右武卫、左右武侯府、左右领
左右府、
左右监门府、
左右领军府,为统领全国军队的最高机构,内掌宫禁宿卫,外统全国
府兵,基本职责是“禁卫九重”。
每卫府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为正副长官,下辖若干膘骑府和
车骑府。另设太子东宫十率、即左右卫率、左右宗卫率、左右虞侯率、
左右内率、左右监门率,专掌东宫宿卫,并分统部分府兵。
大业三年,改十二卫府为十六卫府,重定卫府称号为:左右羽卫、
左右骁卫、左右武 卫、
左右屯卫、
左右御卫、左右侯卫、
左右备身府、左右监门府,其设官与职责大体如前。
禁兵是专事宿卫的亲兵.分为内卫和外卫。左右卫、左右领左右府辖下的多数卫士和左右武侯府所统约启从卫士,属于内卫;其余禁兵则为外卫。内外卫禁兵和番上宿卫的内外军府兵、相互制约,共同保卫皇宫与京师安全。
骁果是炀帝时招募民组成的军队,
上隶于不统府兵的左右备身府,同府兵一样,番上宿卫,大部成为皇帝亲近的内军。
唐代
唐代的“
左右羽林军”可以说是“
北衙禁军”之首,它的产生比较复杂。它可以说是唐朝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北衙禁军”,它的独立建制,标志着北衙禁军独立并壮大的过程的开始。
(“北衙禁军”指的是屯驻于宫城以北,以保卫皇帝和皇家为主要职责的皇帝私兵;与国家军队“
南衙府兵”相对。北衙禁军是伴随着唐初
军队国家化的完成而出现的,是皇帝私人需求凸显的产物。真正意义上的北衙禁军形成于贞观十二年,以招募制和私属化为基本特色,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唐前期北衙禁军发展的整体思路。)
唐太宗时,于玄武门置“
左右屯营”,成份混杂,统属复杂;
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北门(玄武门)左右屯营”为“左右羽林军”;
垂拱元年五月十七日羽林军正式独立建制,取消了以往以南衙诸卫将军检校羽林军的制度,羽林军正式升格为
行政系统上独立的北衙禁军,定额兵士六千人。
高宗、
武则天两朝羽林军的建立和官署的完善使北衙禁军在建制上脱离南衙
十二卫,这种走向与同时期“
关中本位政策”的瓦解以及皇权的强化紧密相连。这一时期,北衙禁军开始大规模消解府兵的职任和人员,在中央宿卫方面承担了主要角色。
再往后,北衙禁军成分越来越复杂,除了“
北衙六军”,还有“神威”、“英武”、“射生”和著名的“
神策军”。
[值得一提的是,“左右羽林军”在武则天时期,曾被改称“左右羽林卫”。]
明代
明代实行“
卫所制”(军籍世袭,
卫所兵有定籍,
兵农合一,屯守兼备)。明代的卫所极其庞大复杂,分为直属皇帝的“亲军京卫”和“
五军都督府”下辖的卫所。
皇帝亲军上直“二十六卫”中,有“羽林
左卫”、“羽林
右卫”和“羽林前卫”。
这时的“羽林”,只是一种名号了,只是为诸多皇帝亲军中的一支所按的好听的名号而已,并无特别之处。
明朝之后军队皆无“羽林”名号。
羽林卫禁律
即 十七律、五十四斩——
其一:闻鼓不进,
闻金不止,旗举不起,旗按不伏,此谓悖军,犯者斩之。
其二:呼名不应,点时不到,违期不至,动改师律,此谓慢军,犯者斩之。
其三:夜传刁斗,怠而不报,更筹违慢,声号不明,此谓懈军,犯者斩之。
其四:多出怨言,怒其主将,不听约束,更教难制,此谓构军,犯者斩之。
其五:扬声笑语,蔑视禁约,驰突军门,此谓轻军,犯者斩之。
其六:所用兵器,弓弩绝弦,箭无羽镞,
剑戟不利,旗帜凋弊,此谓欺军,犯者斩之。
其七:谣言诡语,捏造鬼神,假托梦寐,大肆邪说,蛊惑军士,此谓淫军,犯者斩之。
其八:好舌利齿,妄为是非,调拨军士,令其不和,此谓谤军,犯者斩之。
其九:所到之地,凌虐其民,如有逼淫妇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
其十:窃人财物,以为己利,夺人首级,以为己功,此谓盗军,犯者斩之。
其十一:军民聚众议事,私进帐下,探听
军机,此谓探军,犯者斩之。
其十二:或闻所谋,及闻号令,漏泄於外,使敌人知之,此谓背军,犯者斩之。
其十三:调用之际,结舌不应,低眉俯首,面有难色,此谓狠军,犯者斩之。
其十四:出越行伍,搀前越后,言语喧哗,不遵禁训,此谓乱军,犯者斩之。
其十五:托伤作病,以避征伐,捏伤假死,因而逃避,此谓诈军,犯者斩之。
其十六:主掌钱粮,给赏之时阿私所亲,使士卒结怨,此谓弊军,犯者斩之。
其十七:观寇不审,探贼不详,到不言到,多则言少,少则言多,此谓误军,犯者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