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消费假冒、
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
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
营业收入来源的
职业活动。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
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
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以
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
产生原因
职业打假的根源在于法律在
消费领域和
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设计上确立了“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
退一赔一”条款和依据《
食品安全法》的“退一赔十”条款。法律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意在加强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保护,但也正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催生了职业打假的出现。
从积极意义上讲,职业打假人积极维权有利于弥补了
行政执法机关打假力度的不足。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盈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
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致使作为商品质量监管职能部门之一的工商部门面临新的挑战。
运作模式
根据其组织形式,职业打假的
运作模式通常可划分为3类:
二是企业模式,即成立专职或代理打假的公司;
三是联合模式,即几个职业打假人联合起来,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进行打假。
工作方式
一是
知假买假索赔,如职业打假人在商店购买或查看某品牌商品时,发现该商品是假冒产品,于是大量购买,并据此依法索赔。
二是通过打假获取
举报奖励,即职业打假人先进行市场调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存在违法经营问题企业,并要求监管部门依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答复,再依据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结果和国家财政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申请举报奖励。
三是受生产厂家委托,请求并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再根据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生产厂家支付的报酬或同时向监管部门申请举报奖励。
发展瓶颈
职业打假的上述运作模式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相关
法律制度及一些客观因素却制约了职业打假的健康发展,致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其一,职业打假人的
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合法,司法界尚无定论,各地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不一。对此,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09年6月发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而上海一些区级人民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往往不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其消费的目的是为了
牟取暴利,对于其提出的不合理的索赔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其二,《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并不包括
虚假宣传、
违禁广告、滥收费用、
商业贿赂等
违法行为,而且《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并未将
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列入举报奖励范围,致使某些职业打假人越轨触雷。例如,成都职业打假人
刘江(化名)在观看一些市、县电视台播放的广告后,向执法部门举报其中的
虚假广告。刘江在与某些电视台“沟通”并获得“
封口费”之后,承诺不再举报。2011年12月1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江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
有期徒刑7年。
其三,职业打假人处理假冒产品问题受生产厂家
鉴定结论的制约。笔者在执法实践中发现,某些生产厂家在出具产品鉴定报告时存在下列问题:未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说明鉴定的依据、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及
鉴定过程;生产厂家为了顺应代理商排挤串货者,独占当地
市场份额的要求,违心地出具假冒产品结论。那么,生产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呢?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明确提出,在没有专门
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
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
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无形中增加了办案单位甄别、采信证据的难度和执法风险,致使一些职业打假人持有的鉴定报告难以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从而引发一些职业打假人以执法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策略
职业打假的出现,对工商部门的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打假并不必然导致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但个别执法人员在处理职业打假申投诉、举报时存在着疏忽大意,甚至是怕麻烦、互相推诿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对业务研究不够精,对相关
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特别是存在着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处理申投诉、举报的思路。正是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行动上不够积极严谨,进而导致职业打假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频发。针对上述新趋势和新特点,执法人员在接待职业打假人时应
谨慎处理,认真分辨其行为的法律属性,严格按照相应
法定程序和条件履职到位:
1、完善内部
管理制度,防范履职风险。要规范
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对申投诉、举报信件的收发登记、流转的时限、责任人,作出明确规定,确保
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件的正常流转,避免出现因内部流转而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的现象。依托各
消费维权点的
网络平台,定期总结职业打假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总结有效应对的方式和方法。同时,加强培训,提高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消费维权
工作水平。注重把重点培训和常规培训有机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应对职业打假的
长效机制。
2、加强内部协调,严格按法定程序积极应对。要建立和完善
疑难案件合议制度,组织职能科室合议,评估风险,形成部门合力,要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等程序规定,降低行政风险。
3、切实重视申诉、举报答复工作。规范使用答复文书格式,严格执行答复期限规定,明确答复主体,提高答复质量。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举报人。按照《程序规定》第19条、第58条的要求,在履行
告知义务时,重视《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文书使用,该文书可以作为工商机关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力证据。
4、完善沟通和移转机制。对实际处理申投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要与公安、
质量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建议
会商制度。对确实不属于工商机关受理的案件及时移交其他职能部门处理,尽可能避免出现
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根据2021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的法律边界: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
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
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