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劳动是使
劳动者和
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它曾是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现行的体制。
前南斯拉夫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始于50年代初。当时自治基本上局限于
企业内部,工人管理企业的范围较小,国家仍然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决定因素。60年代中期,南斯拉夫进行了社会经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扩大自治范围,进一步削弱国家的
经济职能,加强
市场机制的作用。改革对
集约化经营和提高
劳动生产率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也给自治生产关系和经济发展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在自治制度尚不健全,直接生产者并未真正掌握
扩大再生产权的情况下,国家经济职能的过分削弱和市场的自发作用增加,造成了宏观经济失去平衡等严重问题。70年代初,南斯拉夫在自治理论上有了新的发展。南斯拉夫经济学家依据
恩格斯的预见,即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财产共有”,提出了联合劳动原则。他们认为,自治联合劳动的实质是:使劳动者直接掌握自己的劳动、劳动条件和
劳动成果。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现代化技术条件下,一切劳动
客观上都是社会化劳动。联合劳动正是社会劳动的联合形式,它既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为工人阶级在全社会实现其统治地位创造了条件。1971年南斯拉夫宪法修正案肯定了联合劳动原则,1974年正式写入新宪法。为了实施这一原则,1976年又专门制定通过了《联合劳动法》。
联合劳动的原则要求,经济部门之间以及经济部门和社会事业部门进行联合,各行业的
劳动组织根据这一要求进行改组和联合。经济部门联合的组织形式有三种: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联合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这些组织的特点是:①自愿结合,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②各自独立活动,相互没有行政隶属关系;③基层组织是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其他组织无权直接干预其活动。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是相对独立的
自治劳动整体,是工人借以实现其自治权利必需的基本联合形式。工人除在本组织从事经济活动,行使应有的
自治权外,还通过其代表直接参与社会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的
管理。基层组织制定章程,设有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等自治机构。联合劳动组织由基层组织联合而成,它负责协调基层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相互关系,协助它们达成有关自治协议,并推动协议的执行和实现。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由联合劳动组织联合而成。它的组成方式有按行业的,有按
地区的,也有跨
行业、跨
地区的。它的职能与联合劳动组织类似。
经济部门和社会事业部门的联合,采取自由交换劳动方式,即由前者提供资金,由后者提供劳务。它们通过签订自治协议联合成“自治利益共同体”,各方派出代表平等协商包括确定劳务价格在内的相互经济关系,根据共同利益决定共同体的
服务范围和发展方向。
联合劳动要求通过自治的方式(不排除
国家干预),即通过自治协议和
社会契约,协调自治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的关系。它的范围,从计划、价格、投资、分配到组织联合几乎涉及所有领域,从基层组织的相互关系到整个国家的
宏观经济调节,都属于它的职能。
为保障工人在联合劳动中的自治权利,共和国和区两级议会设立了联合劳动院,负责反映和解决劳动组织及劳动者的有关问题。
共和国和区还设有联合劳动法院,负责审理自治组织之间和内部的纠纷,保护工人权益。
①巩固和发展了自治生产关系。基层组织被确定为联合劳动的“
细胞”,这种组织形式更接近直接生产者,更能切实保障工人直接行使管理和支配生产资料、决定收入分配和实现扩大再生产等自治权利。
②加强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共同的利益要求各劳动组织,通过自治社会计划(主要表现为
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调节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方式使它们对其他
组织、进而对整个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这就加强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③加速了国家管理职能的社会化进程。由于工人掌握了支配
剩余劳动的权力,而且通过“自由交换劳动”实现了生产部门与社会部门的联合,使联合劳动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使社会事业脱离了国家的管理,从而加速了这一
管理职能的社会化进程。
联合劳动的法律依据是
《联合劳动法》 。《联合劳动法》是于1976年11月25日由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1976年12月11日生效。该法是在1950年《工人委员会法》基础上,总结20多年的实践制定的。共分6编共671条。
(六)
附则,包括了经济法、企业法、自治法和劳动法多方面内容。
其要点为:南斯拉夫的劳动者都在联合劳动中享有并行使自治权,即对自己劳动组织的管理权和劳动成果的
决定权。联合劳动制度是南斯拉夫整个
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联合劳动通过建立联合劳动组织得以实现。联合劳动组织由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
复合组织3级组成。其中基层组织是联合劳动的基本形式,是把劳动和资料联合到劳动组织内的基础,是工人的自治共同体,是工人决定有关共同劳动实现的
总收入事宜的形式。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工人大会,执行机构是工人委员会。有的组织则不设工人委员会而由工人大会直接行使权力,如30人以下的基层组织和部分30人以上70人以下的基层组织。联合劳动复合组织和劳动组织内也设
工人委员会,下设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此外,业务共同体也与联合劳动组织一样,最高权力机关为共同体代表大会。该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新的情况制定一些补充性法律条文,如1975年12月24日通过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全部收入的决定和分配法》,1976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联合劳动组织联合成为同业总会和南斯拉夫经济协会的法律》等。